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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宣導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陸、抵扣稅額篇. 更新日期:113-04-09. 一、抵稅權益莫放棄. 抵扣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直接減項,對於符合抵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而,充分運用抵稅規定所帶來的抵稅效果不但直接而且實惠,因此,不論您是有小屋換大屋觀念的升斗小民或是有投資管道的中實戶、大戶,乃至於奔走往來於兩岸的商人、技術人員,對於所得稅的抵稅規定絕對有必要好好瞭解一番!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茲分別說明,以供申報參考。 二、投資抵減稅額.

  2.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更新日期:111-01-06.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 ...

  3. 營利事業所得稅節稅手冊. 六、折舊性資產已達耐用年限如何處理. 更新日期:109-07-02. 營利事業購置之折舊性資產如果已達耐用年限時,請不要保留於帳上任其閒置,現在告訴您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達到節稅之效果,特舉例詳述如下,以供選擇。 情況一:處分後將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 假設xx公司於95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金額10,000,000元,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該機器設備之耐用年限為9年,依法截至103年12月耐用年限屆滿,如無法繼續使用,將設備處分後,該公司可將其殘值1,000,000元列報為處分年度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以免漏報受罰。 情況二:續提折舊. 上項機器倘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式計提折舊。

  4. 國稅問與答. 營業稅. 如何使用統一發票? 字級設定.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更新日期:111-06-21.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5.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壹、課稅範圍. 二、哪些所得應該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所得計算方法有哪些? 1114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但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更多相關資訊.

  6. 國稅問與答. 營業稅稽徵程序相關規定? 字級設定. 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9426) 更新日期:110-04-22. 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 票,分兩種情形: 一、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二、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7. 國稅問與答. 營業稅的減免範圍? 適用零稅率的營業人,應該具備那些證明文件? (9208) 更新日期:110-04-22. 一、以貨物外銷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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