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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鈔券上的圖案,都是既有美術或攝影著作直接重製或改作完成,原著作或衍生著作都可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其權利歸屬,當然要視實際創作者與所屬單位之法律關係而定,未必均屬中央銀行或中央印製廠,而裡面的主人翁是不是有肖像權,也應一併考量。 由於國幣鈔券須經行政院核定並由中央銀行公告,故有人認為鈔券形式既經政府公告,屬於公文書,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但受保護之著作不會因為被公告而變成不受保護,更何況若鈔卷上的圖案是衍生著作,則到底鈔券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都並不影響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 蓋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之關係,在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已明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是個 ...
建設公司利用鈔票之廣告確有其創意而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惟其未經同意而利用他人著作 (鈔票或鈔票上之美術、圖形或攝影著作)之行為,仍不能免於侵害著作權之責。 其對於利用鈔票一事既有明知,則縱有誤認鈔票係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此亦僅得作為減輕其刑之考量,應尚不得據此而免責。 關於偽造貨幣案件,實務僅論以偽造或行使偽造貨幣、詐欺等罪,未見有論及著作權法者,或基於以下原因: 一、司法機關從未同時慮及此一議題。 二、侵害著作權法基本上為告訴乃論,偽造貨幣案件之被告並非賴侵害鈔票之著作權為生,非屬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權利人未提告訴,檢察機關無從起訴,不告不理之下,法院無從判決。 三、偽造貨幣、詐欺等罪重於侵害著作權之罪,另行論處,實益不大。 鈔票上利用之照片或圖案如涉及他人肖像,是否會侵害肖像權?
234 契約前文載明為「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書」,但契約內容中提到「將著作之著作權轉讓給XX工作室所有」、「XX工作室享有修訂及發行權,重製及再版權利」、「原著作人不得利用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編印與該著作類似之著作」。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 (§15)、姓名表示權 (§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 (§17)。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創作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簡章所載之規定對參與競賽者有拘束力,其上記載「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主要在於未來在利用獲獎作品時,得逕為發表、修改或不註明出處,純是為行政作業方便,不必再一一獲得著作人同意,參賽者若有意見,應與主辦單位爭取修改辦法。
動,劉在洵明知舉辦公開演唱活動時,應事前提出公開演出 之授權申請或事後立即補納授權金,亦明知如附表所示韓國 歌曲「SO PUNG 、BOY GO、GEU REOH GO GEU REON YAI GI 、AOAO A、JI U GAE、PICK UP LINE、HWAN SANG SOKUI GE
- 著作權筆記. 大哉問. 單元選單: 碩士論文利用他人問卷的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1230 撰寫碩士論文擬使用國外學者編製的問卷,是否應經授權?有些未出版的碩士論文,都只是註明參考來源,並未說是否經過授權,這樣是不是就沒有問題?若間接參考這些未出版的論文,但自己的論文會在國內研討會或期刊發表,是否就應獲得授權? 問卷須經設計,會有智慧投入,可以被認為是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如加以重製利用,作為自己論文之調查,該重製行為應經授權,並應註明出處。 又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若僅利用該問卷調查之結果,進行論文的敘述或闡發,屬於觀念與事實之分析,不涉及問卷「表達」之利用,不必獲得問卷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其註明出處則是屬於學術倫理議題,與著作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