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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簡稱 勞保局 )為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主辦 勞工保險 與 就業保險 ,並受委託辦理 國民年金 與 農民健康保險 。 沿革. 勞工保險局一樓服務台出入口.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開設勞工保險,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 負責勞工保險業務。 1960年4月16日,「 臺灣省勞工保險局 」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政府社會處或社會局。 業務、財務及爭議事項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負責。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之實施區域擴大至 金門縣 、 連江縣 及 臺北市 。 1970年,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名為「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

    • 蕭宗慶、李靜韻
    • 勞動部
  2. 工具. 勞工保險 ,一般簡稱為 勞保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 編輯]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 編輯]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 勞工保險條例 》。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簡稱 勞保局 )為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主辦 勞工保險 與 就業保險 ,並受委託辦理 國民年金 與 農民健康保險 。 沿革 [ 編輯] 勞工保險局一樓服務台出入口.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開設勞工保險,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 負責勞工保險業務。 1960年4月16日,「 臺灣省勞工保險局 」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政府社會處或社會局。 業務、財務及爭議事項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負責。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之實施區域擴大至 金門縣 、 連江縣 及 臺北市 。 1970年,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名為「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

  4. 台北市 中正区 罗斯福路 一段4号(仰德大楼). 电话. 总机:. + 886 2 2396-1266. 电脑语音答询服务:. + 886 2 2193-1000. 网站. www .bli .gov .tw. 劳动部劳工保险局 (简称 劳保局 )为 中华民国劳动部 所属机关,负责主办 劳工保险 与 就业保险 ,并受委托办理 国民年金 与 ...

  5. 序言. 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勞工保險 ,一般簡稱為 勞保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 勞工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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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工具. 勞工保險 ,一般簡稱為 勞保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 编辑]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 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 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 農民健康保險 與 公務人員保險 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 编辑]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 勞工保險條例 》。

  8.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会保险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999年7月, 精省 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接原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業務,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改組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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