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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2月11日 · 換言之,即使雇主在勞工離職之前都沒有為勞工投保勞保,依上開規定,倘若勞工發生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的事由時,雇主仍然必須負責賠償勞工原本可以領得,但因為沒保勞保而領不到的金額。

  2. 2014年10月14日 · Q1 : 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檢處?有差別嗎? Q2 : 申請勞動檢查有什麼固定手續嗎?可以用電話或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嗎?

  3. 2011年6月2日 · 勞工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申請方式為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進行預約。 3. 預約完成後,前往法扶時應準備的文件:

  4. 2014年2月21日 · 一、聲請人於X年X月X日起任職於OOO公司,每月薪資___元(聲證1號:僱傭契約),因OOO公司經營不善,自X年X月起至今積欠薪資XXX元均未給付至今,有欠薪條(聲證2號:欠薪條)可稽,聲請人可對相對人為本案請求給付積欠薪資XXX元。. 二、近日相對人即OOO ...

  5. 2013年12月17日 · 勞保及健保均為強制投保;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投保資料, 貴公司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即本人 O 月 O 日到職,O 月 O 日方為本人投保,影響投保權益及退休金; 貴公司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明顯違反規定並應依各該規定處罰之,勞保係自受僱日起自投保日之 ...

  6. 2014年7月23日 · (一)如果雙方「勞動契約」並沒有約定受雇人應先自行或找人簽屬「人事保證書」,工作規則也沒有這樣的規範,則您縱使拒絕,雇主也不能加以解僱終止勞動契約。 (二)即使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有規定,您因為拒絕簽署而違反規定,您仍然可以主張「身為軟體工程師,職務範圍內不經手金錢」,故不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雇主仍然不能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三、此外,特別提醒的是,前述所提到「人事保證」不等於一般所稱的「保證」,如果您指的「保證」是指雇主要求您或您找的其他人來幫「雇主自身的債務」負保證責任(也就是針對雇主對外積欠債務,不能清償時必須由您等簽署人代為清償債務),這樣的話,就與「勞動關係完全無關」,您應該加以拒絕,且雇主不能以此為由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7. 2013年6月14日 ·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2.不過,實務上法院對於補休是否相較於加班費對於勞工較不利,有所爭議:有法院認為以補休而非發給加班費的方式可以確保勞工獲得適度之休息,不致為爭取值勤費而放棄休假,而認為雇主得訂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的規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但也有法院直接表明補休對勞工較不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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