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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會保險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 編輯]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999年7月, 精省 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接原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業務,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改組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簡稱勞發署是中華民國勞動部所屬機關負責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與技術士證照業務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外籍勞工聘僱許可與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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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会保险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999年7月, 精省 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接原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業務,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改組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簡稱 勞保局 )為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負責主辦 勞工保險 與 就業保險 ,並受委託辦理 國民年金 與 農民健康保險 。 沿革 [ 編輯] 勞工保險局一樓服務台出入口. 1950年, 臺灣省政府 開設勞工保險,委託 台灣人壽 勞工保險部 負責勞工保險業務。 1960年4月16日,「 臺灣省勞工保險局 」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地方主管機關為省/市政府社會處或社會局。 業務、財務及爭議事項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負責。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 行政院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保險之實施區域擴大至 金門縣 、 連江縣 及 臺北市 。 1970年,臺灣省勞工保險局改名為「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

  6. 勞動部 ,是現代部分國家政府的重要部門之一。. 勞動部專門負責訂定與執行 國家 勞工 相關政策。. 可以指:. 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行政院下屬中央二級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998年設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2008年撤銷 ...

  7.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簡稱 勞金局 或 運用局 ),是 中華民國勞動部 所屬機關,專責管理所屬 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統稱「勞動基金」)的運用業務。 沿革. 中華民國 現行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 勞動基準法 》所定之舊制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新制雙軌併行,並分別成立勞工退休基金。 1984年8月, 內政部勞工司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成立 勞工退休基金 ;依《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委託 台灣銀行 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 2004年6月, 立法院 三讀通過 《勞工退休金條例》,隔年7月1日起推行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 依該條例規定,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8. 目次. 序言. 常見的勞資爭議種類. 勞資爭議主管機關. 參見. 外部連結. 勞資爭議. 臺灣正體. 勞資爭議 (英語: Labor dispute, Labor unrest )或稱 勞務糾紛 ,泛指 勞方 與 資方 雙方當事人基於 法令 、 集體協商 、 勞動契約 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衍生的種種爭議。 常見的勞資爭議種類 [ 編輯] 資遣爭議:積欠薪水或資遣費. 職業災害 :積欠職災的賠償金. 逼退. 資方非法終止與勞方之勞動契約,並阻止勞方赴工作場所工作. 未經預告,閃電資遣. 單身條款. 三等親 ,禁在同行任職(防間諜條款) 惡意調職(新工作場所的距離過遠,或明顯與原工作性質不相符的工作) 離職後. 同行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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