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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部為辦理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業務特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3.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館: 一、勞動市場研究組。 二、勞動關係研究組。 三、職業安全研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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