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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04/23 03:08. 您好,我是問答客服小幫手關於臺灣職安卡的問題都可以問我喔~ 沒有解決到您的疑問,請您見諒!我會好好學習,努力解決您的問題。 請先告訴我您的身分: 一般勞工 辦訓單位. 為落實營造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者危害辨識能力並強化營造工地進場管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特辦理營造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測驗合格後發給臺灣職安卡。 最新消息. 更多最新消息. 下載專區. 更多下載專區. 教育訓練課程線上報名. 課程類別. 辦訓單位. 辦訓地區. 查詢. 訓練機構開課資訊查詢. 課程類別. 辦訓單位. 辦訓地區. 查詢.

  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簡稱 職安署 )是 中華民國勞動部 的所屬機關,位於 新北市 新莊區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 是負責 中華民國 職業安全 和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和勞動檢查業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 歷史. 2014年1月2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2014年2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幕僚單位)整併勞工檢查處、三所(北區、中區、南區)勞動檢查所與 勞工保險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室而改制升格為「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所屬機關) [3] 。 歷任首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 組織. 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3. 以數位智慧科技發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人員)設置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報及人員智能管理之資訊系統整合教育』、『管理等範疇建構我國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資料庫並提供工作者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機構等運用。 最新消息. 公告 2024/04/23. 客服電話異動通知. 公告 2024/04/09. 系統更新公告:勾稽安衛管理人員兼任情形. 公告 2024/02/16. 「勞動檢查機構指定安全講習專區」操作指引. 公告 2024/01/04. 「勞動檢查介紹」等四門課程3分鐘精華短片,歡迎點閱。 公告 2023/12/26. 112年12月最新上架課程:【他加祿語】勞動檢查業務四門課程. 常見問題 更多. 如何查詢行業別?

  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於113年4月24日辦理3場次「第18屆優良工程金安獎 線上系統操作說明會」,請各事業單位踴躍報名。 一、「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作業要點」業於 本(113)年4月19日修正,謹訂於同年4月24日召開3場次 線上說明會 ...

  5. 地址. 發生日期. 排序類型. 發生日期 勞動檢查機構 縣市 場所 (肇災處) 工程名稱 業主 罹災人數 災害類型 行業別 事業單位. 排序方式. 由大到小 (由新到舊) 由小到大 (由舊到新) 1 事業單位:游 . 行業別: 營造業 (他專門營造業) 災害類型: 墜落、滾落. 發生日期: 112/05/16. 罹災人數: 1. 業主: 林 (自然人) 工程名稱 承攬林 「民宅屋頂鐵皮修繕工程」 場所 (肇災處) 私有民宅之鐵皮屋頂. 地址 - 勞動檢查機構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2 事業單位: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行業別: 營造業 (他土木工程業) 災害類型: 墜落、滾落. 發生日期: 112/04/26. 罹災人數: 1. 業主: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6. 2015年4月7日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為我國唯一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研究政府機關尊嚴的勞動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為願景與任務目標期能以全球化的思維關注產業發展的脈動運用研發成果協助事業單位應用並落實管理以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目標作為研究所之核心價值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是動態性的往往隨時間與環境的不同而改變配合政府及產業變遷需求持續進行各項勞動政策與安全衛生研究工作為我國勞動科技研究發展繼續努力。 除解決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外,並以前瞻科學技術掌握勞動情勢,以知識與證據基礎支援決策,成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決策智庫。 發布單位:人事處. 發布日期:2015-04-07. 點閱次數:

  7.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 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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