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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但當月 如有中斷支薪情形者,按當月實發數 額依實際支薪日數計算平均日薪 以上待遇基準且有中斷任職情形 其年終工作獎金係依十二月份 實發數額計算平均日薪再推算全 (三十一日)之待遇作為年終工 作獎金計發

  2. 1、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2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3. 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稱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發給。 ( 二) 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以月支單一薪給基準計發,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 2、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之合計數發給,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另加現支主管職務加給基準發給。 3、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訂定。

  4. 1、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2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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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1月15日 · 公告列表. 公告內容. 轉知教育部訂定一百十二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張貼者 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4-01-15 08:45:25 點閱: 105. 說明: 依教育部113年1月1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82979號函辦 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附件下載. 376470000A_1130014810_print.pdf 一百十二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 (含說明).pdf 一百十二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補充規定.pdf 教育部 函.pdf.

  6. 但有下列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第七目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而留支原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得全額發給2考列事由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者,依其一百十一年實際在職月數計算,於扣除一百十學年度之延長病假日數後,按比例發給;延長病假扣除方式係採按日扣除,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日之實際在職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如因安胎需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日數,不在此限。 (三)一百十學年度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四)一百十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7. 規定 說明 教育部參酌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 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 規定訂定本規定。 本補充規定係參酌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 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七點規 定及一百十年公立學校教師年終工作獎金發 給補充規定訂定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年終工作獎 金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時具有二種以上 情事時,擇一從重處理: (一)教師於一百十一年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解聘、 不續聘生效 包括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二日以後生效 ,不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 (二)一百十學年度成績考核 包括另予成 績考核 經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款而留支原薪者,當年不發給年終 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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