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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
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其計算方式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聘僱人員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勞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