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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12月13日 ·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勞基法有沒有規定要發年終獎金常見的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有幾種? 需不需要代扣所得稅? 是否要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避免勞資糾紛,先搞清楚這5件關於年終獎金的事!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Photo Credit: iStock. (該月員工薪資所得總額-該月員工投保金額總額)×2.11%=該月雇主補充保費. ‍‍(200萬元-130萬元)×2.11% = 14,770元. ‍‍(給付時當年度累積獎金-給付當月投保金額×4)×2.11%= 該月員工補充保費. (40萬-20萬) ×2.11% = 4,220元.

  3. 2022年1月2日 · 另一方面新進人員的年終獎金通常都是採取按比例計算簡單來說就是要依照你的當年度到職日數或月份數按比例計算計算公式分別如下按天數計算:(完整年終金額整年天數x到職工作天數 按月計算:(在職月份12個月x完整年終金額

  4. 2023年12月12日 · 若員工染疫就取消年終獎金或扣除工資已經違反勞基法年終獎金相關QA是以全薪計算還是底薪? 領多少會被扣稅?

    • 為何要釐清什麼是工資?
    • 是不是工資對勞資雙方影響都很大
    • 到底工資該怎麼認定呢?
    • 到底什麼是經常性給予?
    • 小結摘要

    《勞基法》裡的工資,影響到許多面向,包含與平常加班、請假有關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包含計算資遣費、退休金的「平均工資」,勞保健保等的「月投保薪資」也是用工資來看。 《勞基法》對工資的定義,在《勞基法》第二條第3款: 這裡產生了兩個重要概念:「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給予」,一般認為需要符合這兩個類別,才算是工資。 而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則列舉了許多其他的給付,這些就不被認定為工資,多數屬於非勞務對價的恩惠性給予。在判決實務上,法院的標準不是看名稱,而是看實質內涵來判斷。 而《勞動事件法》第37條則說: 是不是只要是雇主給的,就該算工資?顯然不是,但這就需要明確與舉證。

    最近最多爭議的,應屬幾個國營事業夜點費問題,雇主說不算工資,所以在計算退休金時,將夜點費排除在平均工資之外,導致勞工退休金減少。 以這幾年的判決實務來看,都是一審雇主敗訴,雇主上訴二審仍然敗訴,夜點費屬於工資的見解在法院已經趨於穩定。不過還是有很多項目,是否該被認定為工資,都會影響勞工實質權益,還是要以實際狀況來判斷。

    最近我常在勞資社團裡看到一種說法:「只要是經常性給予,就算是工資!」這種說法是有待商榷的。目前在學說上,大概有三種說法:包括「經常性給付說」、「勞務對價說」、「補充認定說」。 比較主流的見解,是「補充認定說」,也就是說,判斷工資時,以「勞務對價性」為主,先看是否屬於勞務對價,如果是,就認定為工資,如果不是,再輔以「經常性」來做判斷。 為何不能純粹以「經常性給予」來判斷呢,舉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三款的三節節金,是固定時間發放的,但未必就屬於工資。 工資,還是要與勞工提供勞務劃上等號,以目前通念而言,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業績獎金、夜點津貼、加班費等,多數會被認定為工資。但很重要的,還是要看每一個項目實際發放的標準判定,不能直接以名目來認定。 此外,若是要計算加班費,是要以正常工作時間...

    從學說上來說,大致可分為三種: 1. 時間上經常:直接用時間這個概念來看,只要是一般情況下可獲得之給付就算。 2. 制度上經常:主要指的是,只要達成某「特定條件」,雇主就有給付義務,例如業績獎金辦法,規定達到業績目標每月或每季發放,這種就具備經常性,雖然可能某勞工因為未達目標所以沒領到,但這制度上的經常性仍然存在。至於是否同時具備「次數」與「時間」之經常性,就不是重點。 3. 信賴上經常:如果特定給付在時間或次數上,已經使得勞工產生可持續獲得的期待,就有可能會被認定具備信賴的經常性。不過,這種見解屬於少數見解,這樣的企業習慣概念,比較不為多數採用,例如,公司每年發年終,已經成為企業慣例,但是要把它定性為工資,不太容易。這種見解在工會爭議中比較可能會看到。 三種類別,主要還是以時間上的經常性,...

    工資影響很多實際給付,需要先釐清。
    判決實務,不以給付名稱,而以實際給付條件判斷。
    不能只以經常性判斷是否屬於工資。
    多數見解,以勞務對價性判斷是否為工資,無法判斷,再輔以經常性。
  5. 2024年1月2日 · 老闆沒發年終獎金有違反勞基法年終獎金相關QA是以全薪計算還是底薪領多少會被扣稅每年年底的熱議話題年終獎金怎麼發才正確齊頭式績效制度又有哪些優缺點

  6. 2022年1月2日 · 馬上就要領年終了,你知道自己可以領幾個月嗎? 如果沒有做滿一年又會怎麼計算呢? 快把相關知識補起來,別跟獎金過不去。

  7. 2019年1月11日 · 先說結論雇主不發年終獎金而有違反勞基法的情況大抵上只會有一種情形就是該筆年終獎金被認定屬於勞基法第2條所定義的工資」,我們曾在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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