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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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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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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 勞動基準法 EN
- 肯定說
- 否定說
- 律師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上更(二)字第2號:「系爭辦法既經公告且為上訴人所知悉,即為兩造間所訂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依系爭辦法,系爭年終獎金之發放,雖以當年度12月份薪資為基礎核發2個月底薪,惟既另設有以發放時仍在職者為其條件,既如上述,當非制度上全未設有條件得以一律領取,即非屬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至上訴人於101年度年終獎金發放時(即102年2月8日),已因自動離職而不在職,且系爭年...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判決:「易言之,如雇主已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給予勞工年終獎金,縱未分配紅利,或就分配紅利部分,另規定領取之條件,尚難認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因此,被上訴人於系爭工作規則規定,其所屬員工需在職一年以上,繼續工作者,始得享有員工紅利配之權利,雖有關「繼續工作」之條件係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所無,顯較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條件嚴格,然尚難認有違該勞動基準法之...按照上開判決之邏輯,肯定說似乎是認定該等年終獎金或紅利屬於恩惠性給予性質,而非工資,進而認定發放條件設定如「繼續工作」或「發放日仍在職」等條件是有效的。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勞基法第二十九條既規定:…,則事業單位依本條規定決定以盈餘分配員工紅利,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備分配紅利之要件,對符合上述要件之勞工,事業單位非可任意不予發給。原審未予究明上訴人於該營業年度終了時是否在職,當年度工作有無過失,遽以被上訴人總經理核定九十九年度員工紅利現金配發辦法第三條規定,限於一○○年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上字第68號:「上訴人既已考量99年度全年營利狀況後,仍決定發放年終獎金,而被上訴人於99年12月31日前均在職,則其對上訴人99年度之營運自有所貢獻,是其請求領取年終獎金,並無不合。…上訴人雖辯稱:2010年年終獎金發放辦法規定,其發放對象除限制為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職外,尚多增加發放日即100年1月21日仍在職云云…,惟增加「於100年1月21日...否定說主要係認為勞基法第29條係屬強制規定,其已明文規定「營業年度終了結」,故自應以12月31日還在職即可領取,公司不得再額外設定超出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之條件。上開相關判決係採取歧異之見解,因此如公司確定有訂立「發放日仍在職」或「繼續工作」之條件,則公司是否要發放年終獎金或是紅利給年度終了後離職之員工,則很可能會產生兩難。特別是部分司法實務係肯認如果公司有盈餘,且勞工全年工作無過失狀況下,如公司並未發給年終獎金或紅利者,員工是有權訴請公司給付紅利的(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對此問題公司經營者仍必須謹慎因應。 另外必須說明的是公司法於2015年間修法後,將員工分紅改為員工報酬,雖此二者本質上皆係以公司獲利為條件,性質上似應可比例援附,然而未來法院實務是否會因為公司法修正,而認定勞基法第29條無法適用在員工報酬則仍有待觀察。 (原文標題:員工紅利或獎金可否限制員工發放日仍在職才發給?)
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 年終獎金及工資調整疑義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 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 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2022年12月13日 · 《勞基法》當中對於年終獎金相關的規定,只有在第29條裡有提到: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 」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 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點閱數:0. 資料更新:112-09-07 16:52. 資料檢視:113-05-01 10:52.
2022年1月24日 · 一、主管機關的解釋. 首先,勞基法第 29 條,這裡提到的是獎金或紅利。 其次,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區分「工資」與「非工資」的部分,是把年終獎金列為非工資。 「工資」的主要特性,是勞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予;而「非工資」則是非勞務對價,恩惠性給予。 因此,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經有函釋,說勞基法第 29 條講的有盈餘要發獎金,這個與公司法第 235 條公司賺錢分紅的性質一樣。 但是,跟民間習俗的「年終獎金」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勞動主管機關認為,我們一般民間在講的年終獎金,不是勞基法第 29 條的獎金,而是雇主恩惠性的給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78)台勞動二字第 01874 號函.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