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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3日 · 國民黨立委先前要求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間薪水部低於8成等提案引發各界熱議對此勞動部長許銘春13日指出相信修法的委員都是立意良善不過現有制度上,「試用期勞工權益義務規範本就受勞基法保障」,勞資雙方都要遵守並沒有試用期

  2. 2022年7月19日 · 首先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早於民國86年即從勞基法施行細則中刪除但依據早期勞委會函釋與法院見解勞資雙方在不違反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試用期是合法且有效的主要的核心問題在於若雇主面臨試用期人員有不適任的情況便涉及雇主要解僱試用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事實上我國高等法院曾對於此問題舉辦座談會討論究竟雇主於解僱試用期勞工時是否應該有勞基法第1112條所規定的事由並遵循解僱作為最終手段的原則。 最終法院研討後的結果認為,試用期間內的解僱事由原則上應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空間,不須嚴格符合勞基法終止事由的要件,如果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員工是「大致」不能勝任即可,不必達到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規定「確實」不能勝任的程度。

  3. 2024年1月25日 · 實務上常見雇主希望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為由資遣員工,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只要主觀認定員工「不適任」就能隨意解僱,依多數法院判例,雇主即使願給付資遣費、預告期,但如不符前開法定要件解僱依然無效。 其中,最高法院向來認為,本條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得解僱勞工,而造成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

  4. 2021年7月28日 · 陳信瑜. 適逢畢業季不少社會新鮮人開始人生中第一份正式工作到職時被告知需先試用3個月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規定但勞雇雙方仍可自由約定另外若雇主因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要求離職應依法給付工資資遣費以及通知資遣預告期資遣通報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陳信瑜表示,依現行勞動法令,確實沒試用的相關規定,但基於契約自由誠信的原則下,雇主和勞工可依照工作特性,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勞工還是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且《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如有低於,約定就無效。

  5. 2021年7月28日 · 陳信瑜說明雙方約定的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時雇主若有延長試用期的需要仍須與勞工再議定若是勞工有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態度不佳等不能勝任工作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離職或自動終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工資預告期以及 ...

  6. 2024年5月13日 ·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日前提出欲修正《勞動基準法》,使「試用期法制化」,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則質疑,等同雇主能給比22k還低薪資。勞動部長許銘春13日回應,相信立委提案立意良善,但勞工不會因為處於適用期就排除勞基法適用。

  7. 2024年1月25日 · 日報. 工商時報. 淺談勞基法不能勝任工作之解僱原則. 2024.01.25. 03:00. 工商時報 名家廣場. 勞基法. 常見雇主希望引用勞基法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為由資遣員工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只要主觀認定員工不適任就能隨意解僱。 圖/新華社. 文/曾回依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當保護員工的工作權,所以在勞基法的制度設計下,限縮了雇主對於員工的解僱權限,雇主不得隨意終止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只有在符合勞基法規定的一定條件下,雇主才可以合法終止與員工的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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