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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 · 國民黨立委先前要求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間薪水部低於8成等提案,引發各界熱議。對此,勞動部長許銘春13日指出,相信修法的委員都是立意良善,不過現有制度上,「試用期勞工權益、義務、規範本就受勞基法保障」,勞資雙方都要遵守,並沒有試用期
2022年7月19日 · 首先,關於試用期的約定,早於民國86年即從勞基法施行細則中刪除,但依據早期勞委會函釋與法院見解,勞資雙方在不違反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試用期是合法且有效的。 主要的核心問題在於,若雇主面臨試用期人員有不適任的情況,便涉及雇主要解僱試用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上,我國高等法院曾對於此問題舉辦座談會討論,究竟雇主於解僱試用期勞工時,是否應該有勞基法第11、12條所規定的事由並遵循解僱作為最終手段的原則。 最終法院研討後的結果認為,試用期間內的解僱事由原則上應給予雇主較大的彈性空間,不須嚴格符合勞基法終止事由的要件,如果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解僱,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員工是「大致」不能勝任即可,不必達到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規定「確實」不能勝任的程度。
2024年1月25日 · 實務上,常見雇主希望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為由資遣員工,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只要主觀認定員工「不適任」就能隨意解僱,依多數法院判例,雇主即使願給付資遣費、預告期,但如不符前開法定要件解僱依然無效。 其中,最高法院向來認為,本條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得解僱勞工,而造成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
2021年7月28日 · 陳信瑜. 適逢畢業季,不少社會新鮮人開始人生中第一份正式工作,到職時被告知需先試用3個月,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規定,但勞雇雙方仍可自由約定,另外若雇主因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要求離職,應依法給付工資、資遣費,以及通知資遣預告期、資遣通報、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陳信瑜表示,依現行勞動法令,確實沒試用的相關規定,但基於契約自由誠信的原則下,雇主和勞工可依照工作特性,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勞工還是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且《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如有低於,約定就無效。
2021年7月28日 · 陳信瑜說明,雙方約定的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時,雇主若有延長試用期的需要,仍須與勞工再議定,若是勞工有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態度不佳等不能勝任工作,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勞工離職或自動終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工資、預告期,以及 ...
2024年5月13日 ·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日前提出欲修正《勞動基準法》,使「試用期法制化」,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則質疑,等同雇主能給比22k還低薪資。勞動部長許銘春13日回應,相信立委提案立意良善,但勞工不會因為處於適用期就排除勞基法適用。
2024年1月25日 · 日報. 工商時報. 淺談勞基法不能勝任工作之解僱原則. 2024.01.25. 03:00. 工商時報 名家廣場. 勞基法. 常見雇主希望引用勞基法「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為由資遣員工,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只要主觀認定員工「不適任」就能隨意解僱。 圖/新華社. 文/曾回依 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 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當保護員工的工作權,所以在勞基法的制度設計下,限縮了雇主對於員工的解僱權限,雇主不得隨意終止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只有在符合勞基法規定的一定條件下,雇主才可以合法終止與員工的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