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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用期 泛指在 就業 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 滿試用期後如果留任通常會給予第一次的加薪反之如果不適任則會預告 資遣 。 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 員工 的權利,如 勞工保險 。 各地情況 [ 編輯] 台灣 [ 編輯] 試用期原本在 勞基法 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 但 資遣費 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 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 勞保 與健保。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 志工 , 雇 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 實習 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

  2.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 編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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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 22
    • 1984年8月1日
    • 勞基法
    • 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5. 台灣. 試用期原本在 勞基法 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 但 資遣費 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 勞保 與健保。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 志工 , 雇 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 實習 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 日本. 三菱樹脂事件.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分类 : . 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勞工. 时间.

  6. 编. 《 劳动基准法 》,简称 劳基法 ,是 中华民国法律 体系中最基础的 劳动法律 , 立法 目的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 劳工 权益,加强劳 雇 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 民国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实施,现行修正版本 ...

  7. 過去對於 勞工 加入 工會 之 年齡 予以限制須滿十六歲惟與勞動基準法 》中受僱勞工之 年齡 之規範不符,此種限制有檢討之必要,因此特別明定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 工會 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廠場或事業單位等之受僱勞工應均有企業工會之 會員 資格,但並無明定違反之罰則,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也沒有強制入會規定。 組織 工會 的程序放寬( 工會 會務自主化) 刪除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登記,現採取尊重 工會 自主化之立場,採事後報備主義並刪除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工會 成員單一化. 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的精神及國民平等待遇原則,刪除工會理事、監事須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 之限制。

  8.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中華民國勞動法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拉丁語: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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