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試用期 泛指在 就業 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 滿試用期後,如果留任,通常會給予第一次的加薪;反之如果不適任,則會預告 資遣 。 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 員工 的權利,如 勞工保險 。 各地情況 [ 編輯] 台灣 [ 編輯] 試用期原本在 勞基法 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 但 資遣費 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 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 勞保 與健保。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 志工 , 雇 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 實習 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

  3. 台灣. 試用期原本在 勞基法 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 但 資遣費 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 勞保 與健保。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 志工 , 雇 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 實習 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 日本. 三菱樹脂事件.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分类 : . 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勞工. 时间.

    • 背景
    • 內容
    • 相關爭議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台灣在美國工會對美國國會施壓,要求以301條款迫使台灣提升勞動條件的背景下,制訂施行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華民國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不過這是日本法、德國法...

    罰則不足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2011年發生宏達電員工疑似過勞死事件,但依勞基法超時工作只能開罰3萬,引起輿論嘩然,因此勞委會提出修法,將原罰則提高約3~5倍,另加入針對違法企業,將公布企業及負責人名稱的條款,並於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勞基法28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1990年代發生多起惡性倒閉事件,引發多起關廠抗爭,也開始出現對於工資債權優先順位的討論,近年由於2011年太子汽車工會罷工事件、榮電抗爭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事件等事件相繼發生,修法之議再起,亦有許多立委提過各種修法版本,但由於債權優先度涉及金融單位導致金管會反對等理由。目前修法結果,勞工債權雖然沒有優先於銀行抵押權,但已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可以與銀行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2017年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因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民主進步黨(執政黨)的多數優勢下,不顧各方洶湧的反對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全部通過,有關反對修改勞基法的抗爭運動在各地已經持續一個多月,民眾早前亦有佔領街頭等其他行動,包括立法院外的集會、記錄有人以臥軌(即是以躺在路軌上阻礙鐵路交通的方式),為求煞停政府的「過勞列車」。

  4.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 22
    • 1984年8月1日
    • 勞基法
    • 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5. 2023年10月21日 · 编. 《 劳动基准法 》,简称 劳基法 ,是 中华民国法律 体系中最基础的 劳动法律 , 立法 目的为“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 劳工 权益,加强劳 雇 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 民国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实施,现行修正版本 ...

  6. 過去對於 勞工 加入 工會 之 年齡 予以限制須滿十六歲惟與勞動基準法 》中受僱勞工之 年齡 之規範不符,此種限制有檢討之必要,因此特別明定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 工會 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廠場或事業單位等之受僱勞工應均有企業工會之 會員 資格,但並無明定違反之罰則,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也沒有強制入會規定。 組織 工會 的程序放寬( 工會 會務自主化) 刪除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登記,現採取尊重 工會 自主化之立場,採事後報備主義並刪除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工會 成員單一化. 參酌國際勞工公約的精神及國民平等待遇原則,刪除工會理事、監事須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 之限制。

  7.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中華民國勞動法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拉丁語: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