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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試用期 泛指在 就業 場所中的新進員工,在最初的雇用期間,用以觀察員工在職務上的表現是否適任,通常以三個月為限。 滿試用期後,如果留任,通常會給予第一次的加薪;反之如果不適任,則會預告 資遣 。 再者,試用期並不是無薪工作,在試用期間內勞工仍應該享有一般 員工 的權利,如 勞工保險 。 各地情況 [ 編輯] 台灣 [ 編輯] 試用期原本在 勞基法 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 但 資遣費 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 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 勞保 與健保。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 志工 , 雇 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 實習 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

  3. 台灣. 試用期原本在 勞基法 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 但 資遣費 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即使是試用期的期間仍需為新進勞工投保 勞保 與健保。 試用期並不是無薪的 志工 , 雇 主不得違反勞基法,假藉 實習 或體驗名義剝削勞工。 日本. 三菱樹脂事件.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分类 : . 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勞工.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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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出現一系列問題,第一是合同簽訂率低,第二是「短期合同盛行,勞動者很難簽到長期合同,一年一簽成為普遍現象,甚至是一年數簽,第三就是試用期濫用,頻繁使用試用期,反覆約定試用期,第四是違約金的濫用。」勞動法實施以來,勞動爭議糾紛大幅增加,勞動合同成為眾多勞動爭議案件的核心。 在勞動合同法一審稿徵求意見時,歐盟商會和上海美國商會同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修改建議,暗示要撤資。資方通過遊說等途徑施加影響。勞動合同法從起草到實施,都引起了激烈的爭論。2007年山西黑磚窯事件最終促成了勞動合同法的誕生。據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謝良敏介紹,「『黑磚窯』事件發生之後,很大的刺激了立法機關,包括眾多委員的感到不可理解,...

    1994年下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啟動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程序,由於配套法律尚未立法,勞動合同法被暫時擱置。2004年底,起草工作重新啟動。 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2006年3月20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出通知,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廣泛徵求意見。據權威統計,公布40天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各界意見191849件,來自勞動者的意見占65%左右。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2007年4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6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分八章九十八條。2013年7月1日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著重解決勞務派遣問題。 該法第一條稱,該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 其主要內容有: 一、擴大適用範圍。適用範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企業制定規章的民主程序: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制訂,必須要有勞動者和工會的參與。 三、勞動合同應當書面訂立。 四、引導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第十四條提出,勞動者工作滿10年即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六、規定了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 七、 關於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關係系副主任喬健稱,該法增加企業用人成本僅2%至3%。中國勞動協會勞動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2008年第三季度調查,發現該法實施後,勞資關係出現「兩高一低」(短期勞動關係減少,勞動合同簽約率、社會保險參保率大幅提高)。可見該法效果顯著。 2008年4月,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發表關於五家港企工傷、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報告,玖龍紙業被指「血汗工廠」,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 2008年,上海地區的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19%,用人單位的全部勝訴率占結案數的17.2%,同比上升5.3%,這是自有統計以來首次出現。常凱認為這表明企業用工規範程度提高。根據官方統計,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中國國內勞務...

    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最為集中和激烈的爭議是,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最終還是選擇向勞動者傾斜。 2007年12月11日後,張五常連續發表4篇文章,尖銳批評《勞動合同法》「有機會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經濟搞垮了」,是「中國偉大經濟改革的致命傷」。上述批評文章經媒體、網絡廣泛轉載,反響強烈。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組組長常凱、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等對張五常提出批評。 2016年,董保華發表《〈勞動合同法〉的十大失衡問題》,錢葉芳、王冀哲隨後發表《也談勞動合同法的失衡問題———與董保華教授商榷》,李干、董保華發表《再談〈勞動合同法〉的失衡問題》作為回應。

    《南風窗》評論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說:「參加博弈的僅僅是幾百名專家與一些被邀請諮詢的異常活躍的企業家代表,勞動階層本身並不在博弈過程當中。誰來代表勞動者的利益?」 常凱認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勞動關係集體化轉型的契機和新起點」,「《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既對集體勞動關係的構建和規制提出要求,也為集體勞動關係構建提供了基礎」。游正林評論說:根據常凱論述,集體化轉型「應是一種『集體勞動關係』在數量上明顯增加、在作用上顯著增強的過程,相應地,也應該是工會與集體談判活動明顯增加和增強的過程。」中國的勞動關係並沒有出現「集體化轉型」,而是出現了另一種轉型。 謝增毅提出該法存在五方面的不足:一是「如果當事人已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第14條第3款[註 1]就無法適用。」「...

    華為辭職門:華為在2007年強制使在華為工作滿8年的員工離職並再度入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 台灣 [ 编辑] 試用期原本在 勞基法 之中有明文規定但1997年修法時將相關條文刪除。. 但 資遣費 相關規定則沒有取消不論是否正職或試用期。. 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即使是試用期 ...

  5.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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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4年8月1日
    • 勞基法
    • 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6.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勞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 編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7.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中華民國勞動法領域的法律原則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負有安置義務唯有在其無處安置無其它方法繼續僱用勞工,「解僱已是最終不得已拉丁語: ultima ratio )的手段才可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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