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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結算工資
-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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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可以一次將特休請完嗎?
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應如何發給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怎麼算?
2022年4月19日 · 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舉例來說,勞工於110年3月1日到職,於111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由於實務上亦有人詢問,若是這樣工作了1年又1個月,離職時雇主有給我滿1年之特別休假7日,另外1個月的年資是否還可以比例享有特別休假?
2022年4月26日 · 勞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特別休假)該怎麼辦?勞動部特別提醒雇主,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雙方不論用哪一種約定方式給假,都必須將未休畢之特休天數進行結算。未休畢的特休天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2022年4月19日 · 」官員說明,一旦勞動契約終止,必須就未休畢的天數進行結算,為確保勞工權益,雇主應依勞工的「到職日」及「工作年資」來計算特休假天數,並就尚未休完的天數結算薪資,若違反規定且查證屬實,雇主恐被罰最高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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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全名「特別休假」的特休,指的是「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也因此特休又俗稱「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會給予的假期。為的就是鼓勵勞工自由安排休息時間,讓勞工能得到充足的休息,維持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 不同於病假、是假,請特休假是能領薪水的,相對於病假或事假,特休決定權在於員工,是勞工的「法定權利」,企業除了不能以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等理由,擅自取消或縮減員工休假的天數,也不能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或因為員工請特休假而有任何不利處分,更不能因此影響全勤績效。
對於特休天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①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3 日。 ② 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 ③ 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 ④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⑤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⑥ 10 年以上者,每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以下用一張圖表讓你清楚知道自己可以享有幾天特休假:
當然可以! 法律針對此現象有配套的措施,讓勞工可以把假期拿來換錢!一般來說特休沒休完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 勞工於當年度沒有休完特休假,且未申請延到下一年度休假(例如因為工作忙碌或忘記休假等因素) 2. 勞工已延長的特休依然沒有休完 3. 勞動契約終結時(例如被資遣、退休或離職等),尚有未休完的特休假 ➤ 延伸閱讀:非自願離職下一步?了解資遣費計算方式、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以及各式常見資遣原因 因此如果離職,當然可以將特休假換成現金,但要特別注意,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無論公司是採取週年制或歷年制來計算特休年資,離職時的特休天數計算方式一率採「週年制」,也就是以到職日期為準。 以下為日/時薪制勞工與月薪制勞工的特休折現計算方式,公式皆為「特休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 1. 日/時薪制的特休折...
2023年11月3日 ·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2024年4月8日 · 《勞基法》規定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包括:部分工時員工、全職上班族,離職前都要遵守《勞基法》16 條的預告期規定,依據年資多寡決定離職的預告期(如下表所示),且特休、例假日、國定假日都算在預告期內。 《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離職預告期: 不定期契約是什麼? 定期契約又是什麼? 根據《勞基法》第 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為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包含部分工時員工及全職上班族,或定期契約期滿後持續工作且雇主不反對者皆為不定期契約。 其中,針對定期契約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的說明與舉例如下:
2014年11月25日 · 另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日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