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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1月25日 · 問題. 勞工於年度中離職當年度特別休假如何計給?. 答案.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 ...

  2. 2022年4月19日 ·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仍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以前開方式計算特別休假期間分段計給特別休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 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3. 2023年11月3日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二、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態樣: 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4. 根據 勞基法第 38、39 條 ,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並於特別休假期間發給勞工工資。 特休天數 則依勞工在該企業累積的年資而定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最低標準如下: 到職 6 個月以上但未滿 1 年者,在這 6 個月到 1 年的期間有 3 日的特休。 到職 1 年以上但未滿 2 年者,在這 1-2 年的期間有 7 日的特休。 到職 2 年以上但未滿 3 年者,在這 2-3 年的期間有 10 日的特休。 到職 3 年以上但未滿 5 年者,每年有 14 日的特休。 到職 5 年以上但未滿 10 年者,每年有 15 日的特休。 到職 10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 1 日的特休,加至 30 日為止。

  5.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6. 2024年4月2日 ·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因此特休也被稱之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的特定時間段會給予的假期。 特休鼓勵勞工自由安排休息時間,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是勞資關係中一項重要的福利措施! 別讓權益睡著了!

  7. 2023年12月5日 · 給假起訖日特休給假日期是滿該年資時的隔日生效舉例來說1/1到職6/30滿半年7/1特休才會生效也就是說若您在6/30離職公司是可以不給假的要7/1仍在職才符合特休給假的條件若您有離職的規劃要留意離職日期才不會差一天就損失了特休的權益喔3. 歷年制與週年制的差異: 目前各公司特休給予的方式主要有歷年制與週年至兩種,歷年制主要特點是除了到職當年度,特休假的起訖日皆為1/1~12/31,方便記憶且也方便公司結算 (一年僅需結算一次);但其缺點為因為提前給假,若有中途離職的狀況,有可能已提前使用到滿該年資才享有的特休天數,因此須將超休的時數扣回,將造成負數薪資繳回或是同仁不好理解為何超休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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