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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2月23日 · 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必須情節重大,且雇主無法採取其他懲處手段而繼續僱傭關係 解僱是雇主對勞工最嚴厲的懲戒,所以若是要直接合法地解僱勞工,就必須要真的非常「情節重大」。

    • 打工族、全職者都要遵守離職預告期. 《勞基法》規定不定期契約的勞工,包括:部分工時員工、全職上班族,離職前都要遵守《勞基法》16 條的預告期規定,依據年資多寡決定離職的預告期(如下所示)。 《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離職預告期: 年資低於 3 個月:可直接離職,不必預告. 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1年:10 天前預告.
    • 提離職,但老闆不放人怎麼辦? 大部分工作者的勞動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就是進公司就會持續工作到雙方決定終止勞動契約的那一天。 依據民法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是不需要理由,也不用雇主同意,因此勞工單方告知雇主離職意願時,只要符合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日的規定,離職就生效了,可在離職後不用再去上班。 不過,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工作者向雇主提離職時,留下書面、電子信箱或通訊軟體等離職通知紀錄,確保雇主得知你離職的消息,並押上「最後上班日期」,且確認該日期符合離職預告期的規範。
    • 離職前必須要把補休、特休用完嗎? 勞基法規定,加班換補休、特休假的排假權都是由勞工主導,因此雇主不能為了規避預告期的薪水,就要求員工放假到最後一天。 然而,雇主如果想讓員工提前離職,符合《勞基法》的做法是,必須將預告期間的工資全額支付給員工,未休完的補休與特休換算工資。 舉例來說,美華預計於 6 月 5 日離職,但她的老闆為了人事銜接便利,希望她做到 5 月 31 日,並將 6 月 1 日至 6 月 5 日的工資算給她,這麼做是合法的。
    • 補休與特休如何換成工資? 1 天補休與 1 天特休的意義並不同,補休是用加班費來換,特休則是有薪事假,加班費的工時需要加成,兩者換算的工資並不同。 補休與特休換算工資的方法很簡單,首先將自己的時薪算出來(月薪 ÷ 30 天 ÷ 8 小時),再盤點自己的特休與加班紀錄,注意加班紀錄必須要詳列加班日期與該日的加班時數,例如:週一工作日加班 4 小時、端午節國定假日加班 1 天、週六休息日加班 8 小時。
    • 預告期、資遣費及謀職假不能少。《勞基法》第 11 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 11 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 「不能勝任」的定義。第 11 條第 5 款的不能勝任,包含 客觀的能力不足,與主觀的能為而不為。因為若是勞工能力能夠勝任,但是卻不願意做,也是無法達成雇主預期的經濟目的,因此都包含在這一款內。
    • 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司法實務上,使用第 11 條第 5 款解僱員工,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即若勞工有上述情形,無法達到雇主的經營目的,也不能直接任意解僱,若有其他迴避解僱的方法,舉凡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後,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 須有考核標準,而非雇主主觀認定。因為雇主的經濟目的,只有雇主能明確掌握,所以是否適任,取決於雇主端,但不是取決於雇主的任性。雇主應依該職位欲達成的經濟成果,而有一定的考核標準,未達標準也必須經過上述迴避解僱的作為,最後才能解僱。
  2. 2018年5月17日 · 法院也指出對於勞雇契約我國勞基法「 法定事由制 」,也就是員工一定要符合勞基法 11 條 或 第 12 條 所列出來的特定情形雇主才能夠開除員工。. 本案中,總經理原本打算請假 3 天,而且也已經依規定請了 2 天假;就算第一天假是因為祕書 ...

  3. 2018年3月1日 · 三讀後的新增規定」,一次幫你整理出來. 年初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於3月1日上路!. 2月27日勞動部也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同樣於3月1日生效。. 其中,有7個比較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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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8年1月10日 · 收藏.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歷立法院徹夜討論在今天凌晨三讀通過。. 這次的修法,究竟做了哪些調整?. 以下整理成5大要點讓你快速掌握:. 1. 休息日加班的工時,改為核實計算. 105年12月公布的勞基法條文規定員工若需在休息日出勤 ...

  6. 2018年1月11日 · 過去的勞基法限制雇主必須讓勞工每7日就要有1日例假日不可加班)。 此次修法放寬標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可鬆綁成「14休4(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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