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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acebook粉絲團. 新聞稿. 113-04-30 2024打造優質工程~共贏金安獎~大家作伙來! 113-04-26 勞動部職安署與歐盟職安局共同舉辦第3屆臺歐盟職業安全衛生合作會議持續深化交流提升職場安全健康. 113-04-26 有關外界關心職災勞工家庭照顧需求如何解決 勞動部職安署回應說明. 更多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113-04-28 有關媒體刊登讀者投書「國際工殤日/刨除職業安全衛生的沉痾」,職安署特予回應說明. 113-01-19 職安署持續強化高風險廠區防爆安全管理,落實產品源頭管理. 112-12-15 職安署持續強化產品源頭管理機制,力促高風險廠區防爆安全管理. 更多 即時新聞澄清. 活動訊息.

  2. 2024年2月18日 · 目前台灣由勞動部頒發,需要經過考試的工安、勞安證照主要有以下三張: 1.乙級職業 (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 俗稱「勞安乙級技術士證照」、「乙勞證照」、「管理員證照」、「勞安管理員」、「乙勞」等等,都是指這張證照,適用於公司、組織人數較少時。 也張證照也是工安證照中最常見、最實用的證照。 建議想要踏入工安領域的人可以先以此證照為目標。 2.甲級職業 (勞工) 衛生管理技術士. 俗稱「甲衛」或「管理師」,當組織人數較大時,則需要衛生、安全管理師,方符合相關法規。 3.甲級職業 (勞工) 安全管理技術士. 俗稱「甲安」或「管理師」,與甲衛類似,當組織人數較大時,則需要衛生、安全管理師,方符合相關法規。

  3. ::: 更多. 新聞稿. 113-04-25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染疫者重返職場身心健康影響探討. 113-03-25 有效運用工作輔具,減輕照服員作業負擔. 113-02-06 落實事前規劃及管制有效提升建築工地吊掛作業安全. 更多. 活動及其它公告. 113-01-10 本所自即日起至113年3月29日止接受 113年度大專院校暑期實習生申請 (本案申請日期延長至113年4月30日) 112-12-19 公告本所113年度補助學術研討會與勞動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競賽,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112-11-13 112年度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全國巡迴展示活動-大型展示活動嘉義場. 更多. 招標連結. 111-02-14 政府採購. 111-02-14 科研採購. 更多.

  4. 中華民國勞動災害防止協會. 2024/01/08. 近日接獲事業單位查證有關本會核發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被不肖人士偽造使用等情事本會將保留法律追訴權提醒勞工朋友及事業主應特別注意,違法販賣、偽造訓練相關證明文件屬情節重大違規事項,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提醒切勿以身試法。 如對訓練證明有疑. 2023/12/28. 狂賀!!本會附設台北職訓中心榮獲新北市工務局肯定,將於113年~115年辦理新北市道路施工管理人員跨域認證暨回訓訓練課程,歡迎舊雨新知踴躍報名。 敬請期待! 2023/08/11. 感謝台視新聞蒞臨採訪 高空工作車五股實習場地 本會相約與您一同線上觀看. 2024/01/08. 近日接獲事業單位查證,有關本會核發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被不肖人士偽造使用等情事,本會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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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5年4月8日 · 職業安全衛生署.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1-10-12. 職業安全衛生署掌理職業安全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勞動監督檢查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與重建等相關業務之政策法規制度之推動及督導將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執行垂直整合齊一政策與執行之步調並納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完備職業傷病防治職業病調查鑑定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復健權益協助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系統及透過醫療職能復健社會復健及職業重建等之服務架構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整合個案管理及服務資源。 發布單位:人事處. 發布日期:2015-04-08.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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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 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第 5 條.

  9. 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勞安 法)為我國落實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 康,預防職業災害發生的重要基石,自民國63 年公布施行後,除於80 年 間部分修正外,即未有大幅修正。鑒 於我國產業結構改變,勞工已面臨過 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興

  10.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相關法條. 解釋令函公告. 勞安 1字第 0970145834 號 令 - 相關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 非現行版本 現行法規. 第 3 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 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 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 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 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現行條文. 第 6 條. 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二. 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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