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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勞動檢查法 》是一部 中華民國法律 ,旨在透過勞動檢查員書面、實地檢查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 [1] 這部法律最初於1931年2月10日,由當時尚未遷臺的 國民政府 公布施行,名為《工廠檢查法》;期間曾於1935年修正部分條文,1993年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提案大修《工廠檢查法》,並改名為《勞動檢查法》。 [1] 立法院則於1992年1月6日完成委員會審查,1月7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勞動檢查法》的基礎。 [2] 參考文獻. ^ 1.0 1.1 立法院公報處. 〈立法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審查「工廠檢查法修正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 (pdf).

    • 5
    • 1931年2月13日
    • 勞檢法
    • 2015年2月4日
  2. 《 勞動檢查法 》是一部 中華民國法律 ,旨在透過勞動檢查員書面、實地檢查事業單位的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是否符合法律規範,以保障勞工權益。 [1] 這部法律最初於1931年2月10日,由當時尚未遷臺的 國民政府 公布施行,名為《工廠檢查法》;期間曾於1935年修正部分條文,1993年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提案大修《工廠檢查法》,並改名為《勞動檢查法》。 [1] 立法院則於1992年1月6日完成委員會審查,1月7日通過二、三讀,成為現行《勞動檢查法》的基礎。 [2] 參考文獻 [ 編輯] ^ 1.0 1.1 立法院公報處. 〈立法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審查「工廠檢查法修正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 (pdf).

  3.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簡稱 職安署 )是 中華民國勞動部 的所屬機關,位於 新北市 新莊區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 是負責 中華民國 職業安全 和衛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和勞動檢查業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 歷史. 2014年1月2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2014年2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幕僚單位)整併勞工檢查處、三所(北區、中區、南區)勞動檢查所與 勞工保險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室而改制升格為「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所屬機關) [3] 。 歷任首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 組織. 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4. 職業安全健康 (英語: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又稱職安健,內容研究和關注 職業 崗位上的 安全 問題,是 職業安全 與 職業健康 合稱。 職業安全,又名產業安全、工業安全,是職業健康下的一個分支(另一分支為職業衛生),是一種 跨領域研究 ,橫跨自然與社會科學,包括 職業醫學 、 公共衛生 、 安全工程學 、 人因工程學 、 毒理學 、 流行病學 、 工業關係 (英语:Industrial relations) (動研究)、 公共政策 、 動社會學 、 疾病與健康社會學 (英语:Sociology of health and illness) 、 組織心理學 、 工商心理學 、 安全管理學、危害分析及風險評估、社會法 及 動法 等領域。

  5. 辦公處所 [編輯] 從勞動部為獨立部會的時候,都苦於無自有的辦公廳舍,需向他人承租。 2001年至2018年5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租用臺北市 大同區 延平北路二段83號「帝國花園廣場大廈」部分空間為辦公空間 [9]。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升格為勞動部時,仍租用帝國花園廣場大廈部分空間為本部,職業 ...

  6.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 編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7.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但美國對外貿易赤字急速惡化,失業率高漲且薪資成長停滯,眾多工會認為,開發中國家廠商對勞工提供較差之勞動條件,產品生產成本低於美國廠商,自然能在價格競爭中取勝,此乃犧牲勞工權益之「不公平競爭」,乃以貿易法301條款、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等貿易法案中之勞動權益條款,迫使貿易對手國實施較佳之勞工權益保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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