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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三 條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 四 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 五 微生物限量:( 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項目. 限 量. 大腸桿菌群. 陰 性糞便性鏈球菌. 陰 性綠膿桿菌. 第 六 條 溴酸鹽限量: 0.01ppm 以下。 第 七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 修正條文, 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飲用水水質標準( 附件2) 飲用水管理條例( 節錄) 第十一條. 飲用水水質, 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前項飲用水水質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019年8月15日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三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項目限量大腸桿菌群陰性糞便性鏈球菌陰性綠膿桿菌陰性.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3.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92 年11 月11 日衛署食字第0920402708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4 年9 月14 日衛署食字第094040744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 年9 月17日衛署食字第 0980461497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 五 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 第 六 條 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

  4.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本標準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 三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 四 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 第 五 條 微生物限量: 第六條 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 第七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修正條. 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 名 稱: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第 1 條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 條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6.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 3 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 │ 項目 │ 限量 │. ├────────────────┼─────────────┤.

  7.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由衛生福利部以部授食字第一O 二一三五O一四六號令發布修正,規範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重金屬及微生物溴酸鹽之限量規定上開有關重金屬之規定,已整合至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水源水質及溴酸鹽之規定,亦同步修正新增於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爰刪除重複規定之條文。 另因本標準於修正後僅存微生物之規範,爰一併修正本標準名稱為「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以臻明確。 飲料類衛生標準修正總說明. 飲料類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由衛生福利部以部授食字第一O 二一三五O一四六號令發布修正,規範飲料之原料水水質之飲用標準、咖啡因標示及限量規定、重金屬及微生物限量。

  8. 2019年8月15日 ·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301577號令發布廢止.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三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9.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2-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10. 第 1 條. 本標準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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