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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大陸地區文字之使用係於七十九年間行政院審查法案時依事實現況需求所定與所謂兩岸國與國政治意識概念應無關聯報載我著作權法已引用兩國論亦非事實。 至於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將翻譯權強制授權規定刪除,也純係針對國內經濟發展現況對翻譯權強制授權制度視否須再微持所作考量之檢討,更非在排除『大陸地區』所帶來的法律疑義。 其實,兩國論是事實問題,而非政治問題,祇是有些事祇能令其現象存在,而不宜說破,以避免引起不滿意一方之不快。 從歷史的眼光看,中國分裂之歷史不會比大一統之局面為短,若說中國從此不再統一,也將昧於過去的歷史,對於中國的未來太沒有信心。

  2.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利. 趙韋智.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二 號、第一九五二一號、第二四二二三號及移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吳天利、趙韋智共同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均科罰金 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3. 曉庵隨筆. 我們是不是同一國? 作者:章忠信.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完成日期 110.01.28. ch7943wa@ms12.hinet.net. 小時候玩遊戲,大家都要分國,如果可以自己選夥伴,好朋友都要成為一國。 大人的世界,相對複雜。 不喜歡「我國」被改為「台灣」,就別把「大陸」稱為「中國」。 當有人將「我國」改為「台灣」時,「我國」很多人不高興。 不過,當「我國」很多人將「大陸」改為「中國」時,好像又認為理所當然。 法律人遵守法制,我都依據憲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稱呼對岸為「大陸」。 有時,課堂上兩岸同學在座,我也針對事實,直接使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兩岸著作權法制之比較分析。

  4. 87年著作權法之修正,更將「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及「合理使用」融於一爐。. 其先於第65條增訂第1項明定合理使用之法律效果,揭示:「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再將原第1項修正移列為第2項,其序文調整為:「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

  5. 目前兩岸的現狀屬於一中兩國之現實一個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另一個是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現在的執政者主張對岸是中國」,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對於中華民國到底還存在否則是諱莫如深遮遮掩掩分裂的中國對外國有利外國對台灣深具影響力的是美國與日本。 美國期待台灣與他站在同一條線,對抗美國的中國;日本對台灣的殖民心態,並沒有淡化,雖然台灣已經不是日本殖民地,但日本面對台灣與大陸,態度有別。 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矢志統一中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以前的執政者誓言「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如今的執政者,希望與中國斷離任何關係,卻又不敢獨立稱國。

  6. 作者:章忠信. 1790 台灣有沒有加入甚麼國際著作權公約? 世界著作權公約目前還有效嗎? 台灣沒有加入任何國際著作權公約,主要原因是這些著作權公約都是聯合國所轄機構所主管,例如,世界著作權公約是教科文組織 (UNESCO)主管,其他的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主管。 台灣既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當然不被允許加入這些組織管理的公約。 不過,我國在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該組織不是聯合國所屬機構,所以我們可以加入,而該組織中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WTO/TRIPS)」要求各會員依前述WIPO主管智慧財產權公約之規定,相互保護他國國民之智慧財產權,所以我們的法律修正符合各該條約,以保護其他國家國民之智慧財產權。

  7. 大哉問. 網路上的散布屬於著作權法之發行嗎? 作者:章忠信. 291 網路無國界對於與我國無互惠國家之外國人著作如何證明是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而可依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受保護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因此,必須是散布有體物的重製物,如書本、錄音、錄影帶等才算是著作權法所稱的「發行」,網路上的散布,並不屬於著作權法之發行,從而也無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受保護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