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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制定及公告程序如下: (一)規劃單位(本署各附屬機關)辦理區域排水治理規劃或規劃檢討,應. 召開地方說明會,瞭解地方問題與需求。 完成治理規劃或規劃檢討報. 告(初稿)、排水集水區域範圍圖後,再次召開地方說明會向地方說. 明改善方案,經期末報告審查通過後,函報本署召開會議審查。 本署. 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委員或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協助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勘。 (二)規劃單位依本署審查意見修正規劃或規劃檢討報告並報本署備查後, 據以編訂治理計畫(初稿)及繪製用地範圍線圖(初稿)(治理計畫. 內容及附件應依本署規定格式內容辦理)送由轄管河川分署據以召開. 地方說明會,規劃單位協助為必要之說明。
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第4期5年計畫係延續區域排水6年計畫(87~92年度)。 後續則辦理「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計畫(98~103年)」以延續前期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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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規劃作業流程詳如圖1所示: 開始. ↓. 計畫之目標及基本對策擬定. ↓. 集水區基本資料蒐集與調查. ↓. 水文分析. ↓. 水理分析. ↓. 綜合治水對策及方案研擬. ↓. 環境營造. ↓. 工程規劃. ↓. 經濟效益評估. ↓. 管理及配合措施. ↓. 完成. 圖1 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規劃作業流程圖. 區域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規劃作業內容詳如下述: 計畫之目標及基本對策擬定:
審查程序,特訂定區域排水治理計畫訂定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 。 二、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之制定及公告程序如下: (一)規劃單位(本署各附屬機關)辦理區域排水治理規劃或規劃檢討,應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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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規劃、治理計畫及圖籍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各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所轄之水. 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圖(以下簡稱圖籍)送本部辦理核定公告作業.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地方政府辦理權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規劃、規劃檢討、治理計畫與規. 劃差異說明、治理計畫、治理計畫修正及圖籍相關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審查會議)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邀請本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及轄區內河川分署(以下簡稱. 河川分署)共同審查。
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研擬排水規劃書送本署審查. ,並於內政部核定主要計畫前取得排水規劃書同意文件, 並於工程發包前取得排水計畫書同意文件。 (二)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單一區塊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且涉. 及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 義務人應於變更計畫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 研擬排水規劃書送本署審查,並於變更計畫經內政部核定. 前取得排水規劃書同意文件,並於工程發包前取得排水計. 畫書同意文件。 (三)辦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開發行為, 義務人應於市地重劃計畫書或區段徵收計畫書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工程發包前研擬,取得排水計畫書同意文件。 四、辦理非都市土地之開發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