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或變更使用計畫所提之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之審查。 八、防汛、搶險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 各類排水類別之變更,應由該排水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涉及區域排水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之。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排水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88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2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20461063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灣省排 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50460125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804600790號令修正第4、8、9、40條條文,並刪除第12~22條條文;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
: (一)審查資料:包括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勘測報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 成果簡報書圖及排水圖籍。 (二)審查成員:由河川分署分署長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構)、水. 利署相關組室、分署及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審查。 (三)審查事項:依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及變更勘測作業須知規定. 之勘測報告、勘測成果簡報圖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或檢討變更勘. 測成果審查事項表進行審查。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或檢討變更之勘測作業及圖籍製作等有關事項應依. 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及變更勘測作業須知辦理。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或檢討變更審查後提報水利署之資料,應包括審查. 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勘測報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 劃定或檢討變更成果書圖及排水圖籍。
其他人也問了
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如何辦理?
未經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管理機關應如何處罰?
什麼是區域排水集水區域?
申請使用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有土地應如何繳交?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 ...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之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特. 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 (以下簡稱開發案)之面積. 達二公頃以上,致增加中央管區域排水 (以下簡稱排水)之逕. 流量者,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義務人)應檢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本署審查。 前項規定之面積限制,其屬變更使用計畫者,應將其原使用. 面積納入計算。 開發基地跨越兩個以上之排水集水區域者,其面積之計算, 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增加之逕流量匯入單一排水系統,其各排水集水區域之開. 發面積合併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