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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第三條.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 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 需要範圍內之土地。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直轄市管、縣(市. )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 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一、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區域排水管理機關為清除位於海堤區域之排水出口淤積或辦理其他維護管理事宜,於報海堤區域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海堤管理機關協助。
::: 首頁. 規劃工具與知識. 環境概況. 區域排水概況. 區域排水之管理分類與數量. 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 (市)管區域排水。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直轄市管、縣 (市)管區域排水之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查後報水利署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區域. 排水設施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劃設原則及其審查、核定與公告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指未曾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區域. 排水,第一次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設者。 本要點所稱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變更,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 (一)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檢討變更: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公告後,因水道. 、地形、地貌或天然災害引起之地理變遷,須辦理變更。 (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局部變更: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公告後,因其排. 水依治理計畫完成治理工程,或其他特殊原因辦理局部之區域排水設. 施範圍變更。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之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程序,特. 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 (以下簡稱開發案)之面積. 達二公頃以上,致增加中央管區域排水 (以下簡稱排水)之逕. 流量者,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義務人)應檢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申請,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本署審查。 前項規定之面積限制,其屬變更使用計畫者,應將其原使用. 面積納入計算。
區域排水一覽表 中央管河川界點公告 水文資訊及其他公告 水庫及其蓄水範圍公告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河川區域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公告(最近一年內) 再生水用於工業用途水質基礎建議值 海堤及海堤區域公告 排水及其設施範圍公告 處分書公告送達
排水管理辦法. 109-06-23. 水利法. 112-11-29. 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與變更原則及審查作業要點. 113-02-06. 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 108-03-07. 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
2020年6月23日 · 各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得將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八款事項,委任、委辦或委託 鄉(鎮、市、區)公所或公法人辦理。 [修正] 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適當地點設置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其屬中央 管區域排水者,應會同當地河川分署查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