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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規劃工具與知識. 環境概況. 區域排水概況. 區域排水之管理分類與數量. 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 (市)管區域排水。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直轄市管、縣 (市)管區域排水之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查後報水利署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 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 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標籤: #區域排水.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刊登日期:110-03-30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
區域排水統計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縣 (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直轄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中央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2月29日. 已改制直轄市原縣 (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區域排水治理規劃理念. 臺灣地質條件脆弱,河川坡陡流急,雨量豐沛,在水文特性及地形特性相乘之作用,造成先天條件差,防洪排水治理困難。 又臺灣地區之排水路早期以農田為主,用以排除農地多餘水量為目標,其興建或整修多配合灌溉計畫或農地重劃之需要而辦理。 近五十年來,臺灣地區人口與經濟的持續成長,對原本有限的土地資源的需求日益俱增,衍生出人與自然爭地、集水區過度開發、土地利用不當等問題,導致沿海低窪地區受到洪災的威脅更加嚴重,尤其在彰化、雲林、嘉義、臺南及屏東等地勢低窪地區,這些低窪地區天然排水條件原本較差,甚多受地層下陷影響,使得排水不良問題更形惡化。 自民國68年起,方以系統性解決區域性農田淹水問題,並辦理淹水嚴重地區的排水改善規劃,作為改善工程實施的依據。
區域排水基本資料庫及查詢平台建置. 需求. 全國各級政府單位歷年來投注相當多的治水經費,已建立基礎區域排水保護工程,然若排水設施及集水區管理不善,將會降低既有設施排水功能,未來將是排水管理與排水治理兼重,排水管理首重基本資料之整合及建置,包含排水路、集水區、用地範圍線、淹水潛勢圖資及工程位置等資料。 歷年辦理治水過程中為考量居民對減災日漸殷切,為確保短時間內可達到減災治水效果,遂由各相關水利單位協力分工執行相關治水計畫,致不同治水單位造成區排基本資料來源眾多,資料樣態內容及檔案格式雜亂不一現象,因此有必要將各單位間既有排水基本資料予以整合,依據整合後資料建立區域排水基本資料庫,並透過區排查詢平臺建置提供圖資查詢、統計、分析、下載等應用。 歷年推動辦理情形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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