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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同人誌的肖像權議題,肖像權必須是自然人,也就是活生生的人才會享有的,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至於小說、漫畫或布袋戲中的人物,或者其他動物,並不會享有肖像權。 用原著作漫畫或布袋戲中的人物,可能涉及著作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或是改作之行為,不是屬於自然人的肖像權議題。

  2. 近日部分立法委員指稱新政府若干首長擔任教職期間涉嫌抄襲、剽竊學生論文,或由學生捉刀撰寫論文後,作為提出申請國科會研究案補助之用,乃要求下台,以示負責。 消息傳布後,一方面有人主張應澈底根除學術界長期以來之抄襲、剽竊、捉刀、教師欺壓學生之惡風,也有人為認為此乃學術界師生共同研究學習之當然作法,無庸置疑。 更令人一絕的是,當引發戰火的立法委員於接受電台訪問時,對於記者問及助理為該立法委員擬法案及質詢稿時之情形與本次師生間論文掛名抄襲之爭議有何不同之時,立委之回復竟然是因平日對助理照顧有加,助理們均自願協助之另類答案。 同一期間,陳總統在參加一場學校畢業典禮中,坦陳當年為夫人捉刀撰寫論文,引發立委指責為不良示範,要求公開道歉。 一時間,學術抄襲、剽竊與著作權侵害等問題引起諸多關注,有待釐清。

  3. 利用教科書編寫參考書,若僅是依其內容及編排順序,自行使用相同觀念作不同表達,沒有使用到大量的相同文字表達,並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在社會科學方面,地理、歷史、公民等,是諸多事實或理論的敘述,事實或理論不能主張著作權;在國、英文方面

  4. 大哉問. 為了撰寫專書需要使用網路上的圖片,可否註明出處後加以使用? 作者:章忠信. 2009 為了撰寫專書需要使用網路上的圖片可否註明出處後加以使用? 使用他人著作,原則上應取得授權,並註明出處,以示尊重他人著作人格權,並使讀者可以找得到其出處。 不過,註明出處不能取代授權。 此外,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至於利用情形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要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判斷,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5. 作者:章忠信. 99.09.01.完成 104.05.23.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99年2月3日經總統公布後,於99年8月30日施行。 對於時常找不到著作權人授權,沒辦法利用著作的創產業人士來說,該法第24條所規定的孤兒著作條款,未來究竟要如何落實,應該給予充分的關切。 這不僅是因為自己會利用別人的孤兒著作,也該注意隨時照顧好自己的著作,別讓它們也變成了孤兒著作,流落四方。 「孤兒著作(Orphan works)」不是孤兒完成的著作,而是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但卻找不到著作權人洽談授權的著作。 一般人大概很難想像,其實日常很多所見所聞的著作,都是處於「孤兒著作」的狀態。

  6. 「作者」是學術上或一般通稱,著作權法稱為「著作人」,就是「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執筆寫論文的人,才是「作者」,其他人不管對這篇論文多麼有貢獻,例如計畫主持人、指導教授、實驗室主任、參與討論或提點,都不能稱為「作者」,至多僅能在論文中列為感謝對象。 其次,為甚麼參與研究、實驗、討論或給建議的人,不能掛名「共同作者」? 研究、實驗、討論或給建議,雖然有實比執筆寫論文還重要,但二者仍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從著作權法的第十條之一所定的「觀念/表達」二元論觀察,就可見其重大差別。 該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7. 作品賣出後,作者能怎麼樣?. 作者:章忠信. 100.07.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創作「橄欖樹」的國寶級大師李泰祥長年受帕金森氏症之苦,日前因付不出醫藥費,引起馬英九總統關切,前往探望。. 李大師家人評估,他的作品版權稅價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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