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2238) 更新日期:106-03-20. 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 但經契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 ...

  2.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3.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保險種類 說明 健康保險 因疾病、分娩及其 ...

  4.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且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5. 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又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國外或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 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另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 (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33946號函) (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 (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令)

  6.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 ...

  7. 更新日期:113-04-11. 一、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 (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等8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