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反壟斷法在立法模式上比較接近英美法上習稱的反托辣斯法,內容主要包含有壟斷協議(聯合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獨占)及經營者集中(事業結合)等有關限制競爭的規範,及配套的行政調查及法律責任。 而反壟斷法中有關經營者集中的規範,對於企業併購而言,有最為直接的影響及衝擊。 實際上在反壟斷法立法之前,「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原本即有經營者集中的規範存在,惟反壟斷法的制定,仍有以下幾項意涵或影響,需進一步說明: 一、完整的法律規範 「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針對經營者集中僅有四 ...
law.sme.gov.tw/ailt/modules/law/details.php?id=203
修正後的《反壟斷法》有幾個要點,包括:大幅提高反壟斷違法處罰標準,企業與個人違法成本顯著提升;提出「安全港」制度;建立經營者集中審查停鐘制度;明確縱向壟斷協議以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為構成要件;突出網際網路、金融等重點領域的反壟斷工作;新增對壟斷行為的公益訴訟制度;以及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全面規範政府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等。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首次針對網路領域等新業態、特別是平台經濟進行規範;包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以及平台則等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等。
競爭法 (英語: competition law ;在 日本 又稱為 獨佔禁止法 ,亦被稱為 反壟斷法 )是調整在國家規制壟斷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 ,是一種 法律 ,透過規範企業的 反競爭行為 ,以達成促進或維持 市場競爭 之目標 [2] [3] 。 競爭法可透過公法或民法程序執行 [4] 。 在韓國與日本,競爭法禁止某些財團類型。 競爭法在許多亞洲的開發中國家(包括印度)裡被認為是一種刺激經濟成長的工具。 亦有部分推測,競爭法解決了一些問題,如以色列的貨幣問題,或印尼缺乏有效機構與法規的問題。 此外,競爭法促進中國大陸與印尼內部的公平,以及越南的國際整合 [2] 。
反壟斷法是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之一,最早起源於美國的 反托拉斯 (也就是反壟斷)立法。. 法學界公認反壟斷法的誕生以美國1890年頒佈的 《謝爾曼法》 ( Sherman Act )為標誌,距今大約有一百多年的歷史。. 1865 年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隨著全國鐵路 ...
2016年11月15日 · 我熟悉傳統的芝加哥學派,從解釋捆綁銷售、掠奪性減價及零售價管制等商業行為,到分析反壟斷法為甚麼只應反聯手操縱價格,再到提出反壟斷法不應寧枉勿縱的經濟邏輯,卻一直忽略了一個重要問題:現實世界中反壟斷法究竟如何執行?
反壟斷政策是促進公平競爭、抑制壟斷的政策,是競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反壟斷法》和表現為規範性檔案的相關方針、法規、指南、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典型判例等。 在電信、電力、鐵路、石油等壟斷行業引進競爭機制的產業政策也屬於反壟斷政策,因此反壟斷政策及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是交叉的。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2016年6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政策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地位,豐富了其內容。 基本介紹. 中文名 :反壟斷政策. 外文名 :Antitrust Policy. 所屬部門法 :經濟法. : 概念釋義.
2007年8月3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一部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反壟斷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定、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經營者集中、 濫用行政權力 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基本介紹.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外文名 : Anti monopol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頒布時間 :2007-08-30. 實施時間 :2008-08-01. 頒布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施機構 : 發改委 ; 商務部. 立法過程.
2022 年《反壟斷法》修正案對壟斷協議、濫用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作出了規定。 2022 年反洗錢修正案增加了對非法行為的罰款和處罰,並增強了威懾效果。 背景 中國反壟斷法於 2007 年通過並於 2008 年生效(反壟斷法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