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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 · 撇開藝人的個人言行爭議,「代孕」這個議題或許是當代最具爭議、意見最龐雜的社會議題之一,其牽扯到包含倫理、醫學、法律、社會心理等價值判斷,也因此各國的法律規範差異龐大,或明令立法禁止,或搭配配套開放,或未加管理。 而在爭議之下其背後存在的龐大商機也成為不容忽視的現實,因此是否允許「商業」代孕,又成為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 在中國大陸,微博評論可以不斷看到一個詞:「代孕Biss」(代孕必死),反對任何形式的代孕是相當主流的意見。 根據《人民日報》2017年2月發起的一項應否支持「代孕合法化」的民意調查,81.5%的人選擇了不支持,而支持者只佔13%,另有5.5%的人則是不支持也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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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 · 現行台灣 《人工生殖法》 規定,僅有不孕或有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可以委託進行人工生殖,2007年立法後,僅微調主管部門和罰則,實質規範17年未動,在社會變遷與人工生殖產業的蓬勃發展下,迎來巨大的修法壓力。 今年(2024)2月新國會開議的第一個會期,民眾黨、國民黨接連提出以《人工生殖法》當作優先法案,修法焦點聚焦三點──「開放單身女性人工生殖」、「開放女同志配偶人工生殖」,以及挑戰已經爭論近30年的「開放代理孕母」。 為什麼人工生殖的修法討論會在此刻發生? 支持開放者和反對者理由分別是什麼? 修法中聚焦討論哪些爭點? 國際又怎麼討論這項議題? 在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簡稱國健署)即將於3月28日舉辦的《人工生殖法》第二次公聽會前夕,《報導者》整理以下10個關鍵QA,帶讀者理解。
宗教界普遍認為代理孕母是違反倫理、違反人性尊嚴, 不但使婦女子宮工具化,也使生命商品化, 嚴重矮化孕育過程的價值,提供精卵即是強勢支配者, 且難以禁止商業的行為。反對開放代理懷孕之人士表示,代理懷孕將破壞傳統家庭倫理, 可能會出現輩分不清、 關係錯亂,或者對關係者與角色產生混淆。 支持者認為早就存在的精卵捐贈,並未產生人倫關係上的混亂。而且只要對代孕者進行充分的心裡輔導, 讓其認清自身與孩子只是「營養供需」 之關係, 以減緩對於人倫關係的衝擊(3)。反對者擔心, 代理孕母將女性身體工具化,加強女性傳統「 傳宗接代」 的工具角色,成為父權體制壓迫女性的助力, 使女性喪失自主性,因此, 代理孕母本身並無尊嚴可言。
在正式進入代理孕母的倫理討論之前,要先提出一項最為基本的倫理原則,那就是儒家傳統思想所強調的「仁」。 倫理學家金象逵指出,仁字從人從二,仁的精神就是人應該有的精神。 講具體一點,「仁者,人也」的原則要求人活得像人,而且,不但要自己活得像人,也要把別人當人看。 事實上,人是否把自己當人看與是否把別人當人看是密不可分的。 一個人如果自私自利,不知道把別人當人看,這樣的人活不出「仁」的精神,也不太可能活得像人。 反過來說,人要把自己當人看,就必須學習尊重別人,把別人也當人看。 只有互相把對方都當人看的社會,才是體現「仁」的精神的社會,也才是一個有情有愛的社會。 從這個基本原則出發,可以得到一個結論:任何發展仁的精神的實踐抉擇,就是善的抉擇,反之則為惡。 回到代理孕母的課題。
本文主旨是,代理孕母的倫理爭議中,非商業性代理孕母是否因為「利他」這樣的角色期待,而理所當然地被當作合道德與合法了。 代理孕母的角色從起源直到近代生殖科技的發展,整個過程有一連串的問題可從不同角度加以探討,本文欲探究什麼才是最根本、最先在、最關鍵的問題? 在代理孕母的存在根源上,找出「被人們視為理所當然」的理由,但卻「可能是有問題的」的關鍵作為起點,加以反省。 筆者發現代理孕母在Baby M Case之後的辯論,轉向合理與合法化非商業性代理孕母,因此展開研究,發現這些論者的理由根據,多來自於利他主義。 問題於是出現,「利他等於道德嗎」? 這些理論(理由)背後,是否隱含著不平等、不公義?
其他人也問了
代理孕母的倫理原則是什麼?
代理孕母商業化會導致什麼嚴重的問題?
代理孕母合法化有何問題?
代理孕母是否違憲?
2023年7月30日 · 在台灣,代理孕母議題由於存有倫理及價值觀爭議,因此就算2007年《人工生殖法》通過,還是無法讓代孕入法,直到2020年立委吳秉叡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才有新的進展。 不過眼見這屆立委任期已經快要屆滿,修法是否也將隨著胎死腹中?
代理孕母最大的倫理爭議的產生主要在於其將傳統的生、育、養合而為一的母親身分,轉成可以各自獨立的情況。 然而「代孕」對代理孕母和委託夫妻都不會是一個輕鬆的過程,代孕必然是不孕夫妻最後的希望,代孕合法化是讓處於生育弱勢的不孕夫妻得到補天道不足的機會。 本文嘗試由倫理分析「代孕」並不違反人性尊嚴,在尊重代理孕母的自律、代理孕母應擁有優先的親子權利,並保護代孕所生子女、保障委託夫妻權利的前提之下,完善規範的代孕機制具可行性。 本文認為完善的代孕機制,主要是尊重代理孕母的自律權,這需要確定其確實得到足夠時間的深思熟慮後自願代孕,即充分的詢詢同意原則的運用,因此代孕仲介組織將扮演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