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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民防疫 旅客攜帶自用口罩入境相關規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國人為防疫使用紛紛希望由國外攜帶防疫口罩入境以維自身健康關務署提醒旅客應注意攜帶口罩入境之相關規定關務署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准予免稅以外之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入境,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但超過新臺幣2萬元時,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2.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旅客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超過部分為非醫用口罩者應先向貿易局線上申請輸入許可如為醫用口罩者除申辦貿易局輸入許可外另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旅客應檢具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專案進口醫療器材供自用之切結書等資料逕向該署申辦。 至申辦流程,可至貿易局網站/口罩輸入許可QA (網址: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70&pid=703895)及食藥署外網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2237)查詢。

  3.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 超過部分,如為醫用口罩者,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擇由紅線檯申報通關者,如未檢具相關輸入許可文件,得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留關,俟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文件,經海關查驗,始得提領;未能取得者,應予辦理退運出口或聲明放棄。 旅客攜帶口罩出境. 自109年6月1日起,旅客出國時可隨身攜帶供自用數量之口罩出境,不分種類皆可隨身攜帶,已無每人只能攜帶250片之限制,亦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 公告:109年5月29日台關業字第109101249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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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Q&A. Q1 旅客回國時可以攜帶口罩入境嗎? 有數量限制嗎?需要申報嗎?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醫用口罩總量在250片以下者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攜帶醫用口罩超過250片者應向衛福部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經紅線檯通關。 旅客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Q2 國人自國外購買之口罩或體溫計可以郵包或快遞寄回台灣嗎?需要申請輸入許可嗎?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口罩,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同意文件,始得進口。 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6. 一般布口罩出口不管制增列專屬號列郵寄出口免報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本109年3月13日公告開放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1-3其他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2項 ...

  7.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考量目前國內口罩產能提升為照顧在國外工作或就業之國人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開放國人得寄送限量管制口罩至國外供二等親以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人使用為簡化民眾寄送口罩出口之通關程序

  8. 關務署表示口罩是因應新冠肺炎之重要防疫用品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免徵進口稅費。 另政府機關自行進口防疫用之醫療用口罩、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口罩,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該署並提醒民眾,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輸入口罩供自用且低於1,000片者,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准予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之申請,逕予放行,如超過1,000片者,於填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後,亦得予以放行,大幅減化申請輸入同意文件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