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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民防疫 旅客攜帶自用口罩入境相關規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國人為防疫使用紛紛希望由國外攜帶防疫口罩入境以維自身健康關務署提醒旅客應注意攜帶口罩入境之相關規定關務署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准予免稅以外之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入境,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但超過新臺幣2萬元時,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2. 對於今 (16)日實施之新措施,關務署舉例說明如下: 1.旅客攜帶300片口罩入境其中200片醫用口罩100片非醫用口罩200片醫用口罩未逾食藥署規範限量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但醫用及非醫用計300片,已逾貿易局規範限量,超過之50片口罩,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2.旅客攜帶400片口罩入境,其中300片醫用口罩,100片非醫用口罩,300片醫用口罩已逾食藥署規範限量,超過之50片醫用口罩應向食藥署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醫用及非醫用計400片,也逾貿易局規範限量,超過之150片口罩,應另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旅客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

  3.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超過部分如為醫用口罩者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擇由紅線檯申報通關者,如未檢具相關輸入許可文件,得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留關,俟取得食藥署輸入許可文件,經海關查驗,始得提領;未能取得者,應予辦理退運出口或聲明放棄。 旅客攜帶口罩出境. 自109年6月1日起,旅客出國時可隨身攜帶供自用數量之口罩出境,不分種類皆可隨身攜帶,已無每人只能攜帶250片之限制,亦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 公告:109年5月29日台關業字第1091012499號公告.

  4. Q&A. Q1 旅客回國時可以攜帶口罩入境嗎? 有數量限制嗎?需要申報嗎?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醫用口罩總量在250片以下者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攜帶醫用口罩超過250片者應向衛福部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經紅線檯通關。 旅客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Q2 國人自國外購買之口罩或體溫計可以郵包或快遞寄回台灣嗎?需要申請輸入許可嗎? 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口罩,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同意文件,始得進口。 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5. 另政府機關自行進口防疫用之醫療用口罩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口罩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該署並提醒民眾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輸入口罩供自用且低於1,000片者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准予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之申請逕予放行如超過1,000片者於填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後,亦得予以放行,大幅減化申請輸入同意文件之程序。 考量政府已投資生產口罩,國內產能明顯提升,現階段尚能滿足國內防疫需求,尚無調降口罩關稅之迫切性,未來本署將持續關切國內口罩供需情形,再視情況調整。 新聞稿聯絡人:陳雅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8.

  6.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本109年3月13日公告開放CCC6307.90.50.11-5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1-3其他梭織或針織布製且不含濾片之口罩2項貨品輸出不予管制。. 自公告日起,「梭織或針織布製且 ...

  7. 關務署提醒食藥署本次發布之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倘超過1,000片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關務署再次提醒,請民眾遵守「防疫用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之規定,食藥署及各地縣市衛生局係列為年度追蹤查核重點事項,倘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蔡榮隆稽核. 聯絡電話: (02)25505500分機2523.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0-04-30 點閱次數: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