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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 一、服務內容: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9,48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049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3.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049元。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 (驗畢後發還)。.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

  4. 臺北市政府為照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特訂定本須. 凡依法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 但出生即設籍本市未滿三歲之兒童. ,其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者不在此. 限。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三)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及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 領取。 但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重複. 領取本津貼,惟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5,840元。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指申請人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本市之時. 間起算。 三、申請手續: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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