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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 一、服務內容:.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9,48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 ...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 (驗畢後發還)。.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

  3. 臺北市醫院身心障礙者就診輔助設備一覽表. 本府針對聽語障者提供1999手語視訊與文字服務,歡迎聽語障民眾多加利用! 身心障礙證明. 經濟補助. 照顧支持及安置服務. 輔具補助及服務. 無障礙服務 (含停車證) 身心障礙服務中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與保護. 優先採購身障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社會參與計畫. 國際身心障礙者日相關活動. 身障機構管理. 相關法規. 統計資料. 影音專區. 福利據點.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 身心障礙長照服務. 回上一頁. 關閉. :::

  4.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立即線上申辦》 申請說明. 1.本市市民得以線上申請 (限本人)或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2.福利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 3.線上申請者將採自然人憑證作為身分驗證方式(請先備妥讀卡機及自然人憑證),並請先備齊以下資料供上傳使用: (1)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像檔. (2)租賃契約/借住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像檔 (擇一) (3)全戶人口領取政府核發之其他補助/津貼/退休金 (俸)之帳戶內頁影像檔.

  5.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38. 25. 身心障礙者醫療費用及醫療補助器具費用補助 40. Chapter 5. 無障礙服務 42. 26. 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小型復康巴士)預約叫車服務 42. 27.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 44. 28. 悠遊卡(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申請 46. 29. 身心障礙者防走失手鍊 47. 30. 身心障礙者緊急救援系統 47. 31. 聽語障溝通服務方案 48. 32. 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 50. Chapter 6. 早期療育 51. 33.

  6.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含詳細記事),均於驗畢後發還. 3.申請人之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共同生活之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之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新式戶口名簿 (含詳細記事)影本. 4.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7. 社會局.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改列申復與複查) (MyData申辦) 網路申辦. 臨櫃申辦.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 1.申請: (1)申請表。 (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核定公文。 (4)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1份。 (5)於臺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6)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本市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服務者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記插有氣切、鼻胃、導尿三管之ㄧ)。 無管路處置者免附。 (7)於臺北市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接受服務者檢附醫師轉介單。 (8)擇定入住之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8.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申請方式. 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衛生福利部於110年6月17日修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諮詢專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轉7082 陳小姐. 補助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2.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3.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經醫師診斷或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 4.僅限居家照護者申請。 補助項目( 分為22項醫療輔具及3項醫療費用,項目如下) 醫療輔具: (1)電動拍痰器. (2)非蓄電式抽痰機. (3)蓄電式 (交直流兩用)抽痰機. (4)化痰機 (噴霧器) (5)血氧偵測儀 (血氧機) (6)氧氣製造機.

  9.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須知. 服務對象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生活補助。 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市 。 持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全戶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1年度為34,892元);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部分定為每戶1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不動產部分(土地及房屋)每戶不得超過新臺幣876萬元。 (目前所查調之資料為109年度財稅)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 申請人印章 。

  10. 臺北市政府為照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特訂定本須. 知。 凡依法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 但出生即設籍本市未滿三歲之兒童. ,其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者,不在此. 限。 (二)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三)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及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 領取。 但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重複. 領取本津貼,惟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5,840元。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指申請人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本市之時. 間起算。 三、申請手續: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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