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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人為方法將河川或區域排水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同水系或不同水系之其他河川或區域排水。引入原河川或區域排水,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亦同。 二、新闢水道將河川或區域排水之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海。第三章 水權
一、儀表控制設備須能符合自來水設施之經濟效益及管理合理化。二、儀表控制設備之規模及自動化之程度,應依設施規模之大小,維護之難易,操作人員之技能程度及社會環境等因素決定。
第四條 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湖泊、水庫蓄水範圍、排水設施範圍、運河、減河、滯洪池或越域引水路水流經過之地域。 第五條 本法所稱水庫,指水資源利用或防洪關係重大之堰、壩、人工湖與其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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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排水管理機關為清除位於海堤區域之排水出口淤積或辦理其他維護管理事宜,於報海堤區域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海堤管理機關協助。 第 25 條
排水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88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2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20461063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28 ...
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本辦法排水種類劃分如下: 一 農田排水 係 ...
﹝1﹞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 二、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排水設施之檢查及維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