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徵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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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 · 以台積電的實力和能耐,如果是和格芯一對一單挑,無論是否有勝算,這樣的消耗戰台積電應該可以承受得起。 但本案中,出現專利訴訟中常見的場景,就是打擊被告的客戶,格芯針對蘋果公司的產品iPhone及AirPod要求美國ITC及德國法院發給禁制令,這些產品因為 ...
2018年10月1日 · 飛利浦對台積電的投資案,堪稱是全球科技史上的傳奇故事。 1985年,當時的工研院院長張忠謀在政府支持之下,籌辦台積電,但國內晶圓製造的基礎技術不足,國外擁有技術的大廠,對於與台灣合作大都興趣缺缺。 當時負責台灣飛利浦業務的羅益強,以他所管理台灣半導體廠的實績,說服了荷蘭總部,台灣有發展半導體工業的潛力,能為飛利浦提供最好製造服務,最終由80年代曾為世界最大半導體製造廠的飛利浦投資台積電20億元台幣,並以技術作價,授權部分製程專利,讓台積電從此享有專利保護傘,當時雙方訂有協議,飛利浦在10年內,有權將其持股提高到51%。 1988年,台積電準備上市時,董事長張忠謀提出要求,希望飛利浦不要執行合約上認購股權超過51%的權利。
2018年10月1日 · 2017年5月,新竹地檢署以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原在台積電任職的徐姓工程師,徐員在台積電任職六年,離職前大量自公司竊取28奈米製程技術傳送給中國大陸某半導體公司,經台積電蒐集證據後,向檢調報案並成功起訴。 這不是台積電第一次遭到員工背叛,在2011年,台積電前研發部梁姓資深處長在台積電任職長達17年,參與許多半導體專利技術研發,被韓國三星挖角,震驚國際,這個事件,促使我國在2013年修訂營業秘密法,使侵害營業秘密者必須受到刑事制裁。
2012年5月4日 · 限制型股票於國外行之有年,早在員工分紅費用化改革時期,諸如台積電等企業即呼籲主管機關引進此制度,以健全我國員工獎酬制度。 其大體而言可區分為限制股票單位(Restricted Stock Unit, RSU)及限制股票獎酬(Restricted Stock Awards, RSA)兩種類型。 RSU是指公司先不發股票給員工,而待員工達成發行辦法約定之業績或服務期限後,公司始發給員工股票。 而所謂RSA則是公司先發放股票給員工,但限制其股票之權利,例如規定員工於一定期間不得賣出或需於特定期間達成一定績效。 員工於持股期間可領取股利,但若中途離職或未達成業績目標,公司有權收回股票。 二、既有員工獎酬工具面臨的問題.
2002年9月10日 · 鴻海為從大霸、廣達挖角,近日為跨足第五代TFT-LCD領域,也積極接觸前友達光電之高階主管及工程師,台積電的離職員工攜帶機密文件,跳槽到彼岸中芯,甚至已有企業成立「獵人頭」部門,離職員工的洩密、技術團隊的集體跳槽事件頻傳,確實讓企業膽戰心寒。 由於技術、資訊、營業秘密等無形的智慧資產,在知識經濟時代中對企業的競爭力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從高科技產業、金融服務業,甚至到房屋仲介業,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也開始形成普遍的風潮,可以預見的是,競業禁止可能引發的爭議也會隨之白熱化。 而競業禁止條款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它對企業與員工的影響又是什麼? 要怎麼做才能兼顧企業營業秘密的保護以及員工的工作權與生存權,而達到勞資雙贏的結果? 都是值得大家關心的。
2018年4月10日 · 2017年9月22日路透社報導美國晶圓代工大廠格羅方德公司(GlobalFoundries)向歐盟提出反托拉斯法申訴,指控台積電以包括忠誠折扣(loyalty rebates)、綑綁折扣(bundled rebates)、排他性條款(exclusivity clauses)以及罰款等契約條款安排,影響晶圓代工市場之自由競爭 [6] 。 由於晶圓代工合約往往涉及晶圓代工廠「技術」的授權(晶圓代工廠會提供其製程技術供客戶使用),其實也同樣適用本文所介紹技術授權交易反托拉斯法相關指導原則。 隨著各國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跨國協作、調查的法制逐漸完備,未來「人在家中坐,調查案從外國來」的情形會愈來愈多,反托拉斯法的法規遵循,勢將成為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政策的重要議題。 系列專欄文章.
2017 年 5 月,新竹地檢署以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原在台積電任職的徐姓工程師,徐員在台積電任職六年,離職前大量自公司竊取 28 奈米製程技術傳送給中國大陸某半導體公司,經台積電蒐集證據後,向檢調報案並成功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