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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行人申辦債券上櫃 各類債券文件下載 法規查詢 認識債券 櫃檯買賣市場債券制度簡介 公債簡介 公司債暨金融債券簡介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簡介 國際債券簡介 永續發展債券簡介 外資來台投資債市常遇問題 經登錄外國債券專區 衍生商品 認購(售)權專區

  2. 二、 本中心受理查詢時間:每日上午9:00-12:00及下午14:00-17:00。 三、 投資人可透過「投資人申請查詢個人資料e送件系統」,線上申請查詢證券交易帳戶資料、上櫃及興櫃等證券交易資料,而赴本中心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繳交申請書件正本並領取查詢結果之服務。

    • 投資標的
    • 辦理方式
    • 投資契約注意事項
    • 作業架構
    • 經紀業務
    • 財富管理

    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可中長期投資之上櫃股票及ETF為限,由證券商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但不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選定之標的經本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

    (一)證券商得於總公司開立調節專戶:證券商因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買進股數可能有未達一交易單位之部位,若申報買進零股可能因其交易不活絡,無法達到定期定額之數量,爰此,證券商得開立調節專戶以分配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多餘證券數量。 (二)證券商得採下列二種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 1. 經紀業務:投資人與證券商簽定投資契約即可進行定期定額投資。證券商須透過「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於櫃買市場申報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之帳戶及證券商之調節專戶。有價證券分配至投資人帳戶後,由投資人帳戶自行賣出。 2. 財富管理業務:證券商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信託方式,為投資人進行定期定額投資,並以信託財產專戶申報買賣有價證券,以此種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開戶作業不適用本中心103年10月17日證櫃交字第...

    (一)定期定「額」:其「額」可為金額或數額,視證券商與投資人簽訂之契約而定。 (二)買不足額之處理方式:證券商應說明無法依約買足數額之處理方式。 (三)預收款項或預先圈存款項:定期定額業務一律採行預收款項或是預先圈存款項的方式進行。證券商預收或圈存後後始為投資人下單,故於投資契約中應明確約定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投資人扣款帳戶,投資人可選擇以其交割帳戶或其在證券商交割專戶分戶帳進行定期定額投資之扣款。 (四)成交價格:證券商應於契約訂定成交日有價證券價格之計算方式,並應於內部規章明定為委託人委託買進之時點。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一)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 1.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得於其總公司開立「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投資人為本國人:847777-檢查碼;投資人為外國人:947777-檢查碼)。證券商僅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並分配至各總、分公司投資人證券交易帳戶、信託財產專戶或調節專戶,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不得申報賣出。 2. 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作業除下列規定外,比照一般綜合交易規定辦理: (1)證券商須於成交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成交分配明細,未於成交日下午6時前完成申報者,依據中心業務規則第46條之7及第94條之1課以過怠金。 (2)成交日完成申報成交分配明細後,次日不得再進行部分或全部調整分配。 (3)免申報各委託人及受任人之委託明細。 3. 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

    (一)證券商與投資人簽訂定期定額投資契約,證券商依約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買進,成交後分配至投資人帳戶,由投資人帳戶進行交割,其後由投資人自行賣出。 證券商定期定額為客戶購買股票及ETF後,由客戶依現行賣出方式處理,即可以其交易帳戶或一般綜合交易帳戶賣出,但不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賣出。 (二)定期定額業務均已辦理預收款項及預先圈存價金,故定期定額買進金額不列入投資人單日買賣額度計算。

    (一)證券商以財富管理業務辦理定期定額業務,信託業務種類以「特定單獨管理運用」為限,並以信託財產專戶申報買賣有價證券,開戶作業不適用本中心103年10月17日證櫃交字第1030028495號函說明五之規定,得統由證券商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得免另行開戶。 (二)證券商應自行維護各客戶分戶帳,並逐日詳實登載,以強化信託財產專戶管理,每月終了五個營業日內傳送上一月份相關資料予本中心。 (三)證券商亦得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分配至信託財產專戶與調節專戶。 (四)證券商應提醒投資人若具上市櫃公司內部入身分者,應確實依證交法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辦理申報。 九、定期定額業務係由委託人自行決定投資標的及條件且為固定日期之買賣,為避免定期定額標的為證券商推介客...

  3. 發行人申辦債券上櫃 各類債券文件下載 法規查詢 認識債券 櫃檯買賣市場債券制度簡介 公債簡介 公司債暨金融債券簡介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簡介 國際債券簡介 永續發展債券簡介 外資來台投資債市常遇問題 經登錄外國債券專區 衍生商品 認購(售)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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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主旨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6條之5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154392號函。 公告事項配合主管機關法規簡化整合及現代化方案將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5 年3月27日85台財證字第20412號函釋有關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得以駐華外交使節證併同護照影本替代外僑居留證之規定納入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及向證券商辦理開戶應備文件規定並為臻明確分別明定境內華僑境內外國自然人辦理開戶之應備文件爰增修訂旨揭規章。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裝 訂 線.

  6.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1200586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之附表五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初次上櫃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者適用)」,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第5條。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裝 訂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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