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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電招考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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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 ...

  2. 本規則適用於臺灣省地區。 第 4 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與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於高壓以. 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 ( 以下簡稱技術團體) 負責維護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電公. 司) 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氣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 (六百伏特以下) 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初級技術員。 二、高壓 (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 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 級技術員。 三、特高壓 (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 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技術員. 。 前項用電場所未僱用持有執照之技術員或未委託技術團體者,台電公司不. 得接受申請供電。 第一項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係指依建築法第五條規定之範圍。 第 5 條.

  3.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 ...

  4.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電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 ...

  5.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本機關確無適當 ...

  6.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電業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 ...

  7. 電力交易平台為由輸配電業以獨立營運場所及設備設立之公開競價市場,並分為日前輔助服務市場及備用容量市場。. 第 4 條. 輸配電業為辦理電力交易平台設立及營運事宜,應於組織內部設具獨立性之電力交易單位。. 前項電力交易單位應具備市場發展、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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