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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另外關於司法人員的任用譬如司法官書記官司法警察等也是透過特考司法特考來選拔特種考試於西元1996年之前舊制分為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考試乙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三等丙等特考現在的名稱是特種考試四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國家司法考試 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由 司法部 與各地司法廳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 國家司法考試始於2001年在此之前僅有律師資格考試。 根據現行的 制度 ,除非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前就已經取得執業資格,否則要擔任 律師 、 法官 、 檢察官 和 公證員 ,就必須通過統一司法考試。 [1] 根據 新華社 報導,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內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3. 司法官 (英語: magistrate )是對於 法官 和 檢察官 的合稱。 該術語主要存在於 大陸法 司法管轄區 。 中華民國. 在 中華民國 ,「法官」和「檢察官」兩者的試類別、職前訓練皆為同一,自 司法官學院 (舊稱「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才分發確認身份別。 身分定義. 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的規定,司法官係指下列人員: 最高法院 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高等檢察署 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另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以外司法人員之人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此條目介紹的是2018年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實施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關於2001年至2017年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實施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請見「 國家司法考試 」。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簡稱 法考 )是為了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而由 司法部 與各地司法廳(局)統一組織的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考试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並由 司法部 與各地司法厅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国家司法考试始于2001年,在此之前僅有律师资格考试。 根据现行的 制度 ,除非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否则要担任 律师 、 法官 、 检察官 和 公证员 ,就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 [1] 根據 新華社 報導,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内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7. 2024年1月7日 ·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简称特考特种考试。 法源依据是《公务人员考试法》第6条第2项。 为 中华民国政府 因应特殊性质机关需要及照顾 身心障碍 者、 台湾原住民族 就业权益而比照 公务人员高等考试 、 公务人员普通考试 、公务人员初等考试等一系列 ...

  8. 律師資格考試 (英語: Bar examination )是指以決定一個律师候選人是否有資格在給定的管轄權範圍內執業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1年以前, 中国大陸 实行律师资格考试。 2001年至2018年, 中國大陸 取消了独立的律师资格考试,实行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的 国家司法考试 。 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 以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可以申请律师职业资格。 2018年开始,改国家司法考试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1] 英格蘭和威爾斯. 在 英格蘭和威爾斯 , Bar Vocational Course (BVC) 是作為一 大律師 時須應考的考試。 現今這些這些考試通常被使用像 Bar Vocational Course (BVC)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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