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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2. 司法院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3. 熱門案例:共 10 則. 酒駕肇事責任. 本案例是針對酒醉駕駛致肇事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遺產分配. 本案例是針對請求遺產時,誰可以請求遺產、可以請求多少遺產、遺產稅要在什麼時候申報及遺囑的效力等相關法律問題,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職場性騷擾. 本案例是針對職場上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中,騷擾別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被騷擾的人可依循的法律途徑,以及雇主或僱用人在法律上應採取的措施及應擔負的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本案例是介紹著作權中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行為,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規範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分別加以導引說明。 帳戶遭盜用. 本案例係針對「帳戶遭盜用」常見的型態、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以及發現未經同意被當人頭帳戶的處理方式,加以說明。

  4. 司法院處務規程-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處理公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 第 3 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第 4 條. 副院長之職責,除院長授權事項外,依本法及本規程之規定。 第 5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6 條.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7 條.

  5.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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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首頁. 司法解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共 2566 筆,頁次:1 / 129. 顯示第 頁. 每頁顯示 筆.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8. 第 1 條. 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之人員司法院大法官。 二、懲戒法院法官。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本法所稱之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懲戒法院及其院長。 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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