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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3條(審理案件之迴避)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係於八十二年因應第二次修憲賦予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職權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均未再予修正,其間歷經九十四年六月十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增訂 ...

  3. ﹝1﹞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4. 憲法訴訟法(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7、18). 一、為實現憲法保障人權意旨,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闕漏的憲法保障,並回應社會各界對釋憲業務公開透明的期待,司法院組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究修正委員會」,經召開11次 ...

    •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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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一、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係於八十二年因應第二次修憲賦予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職權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均未再予修正,其間歷經九十四年六月十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增訂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相關審理程序迄 ...

  7.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 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三條 (審理案件之迴避)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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