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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2.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0/06/25 修正) 英.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3. 法規查詢.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英. 公 (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0/06/25.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00821034號.

  4.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5. 一、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 二、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 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公厘以下。 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安全管理辦法用語定義之規定。 第 五 條.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0/06/25 修正) 英.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 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0年版. 相關檔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pdf (333.08 KB) 點閱數:4299. 資料更新:110-07-29 15:52. 資料檢視:110-07-29 15:52.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

  8.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鑑於惰性氣體及鹵化烴等潔淨藥劑滅火設備由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依消防法第6條第3項規定審議多年國際規範完備且國內設計與技術已臻純熟應予法制化規範供消防專技人員設計及地方消防機關審查依循。 此外,室內停車空間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已具有泡沫滅火設備同等效能,且電動車起火須大量水降溫,爰將自動撒水設備納入室內停車空間得選設使用之滅火設備,以符淨零碳排之政策方向。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設置規定 (一)增訂惰性氣體及鹵化烴滅火設備設置及分類規定。

  9.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 1.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4.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31.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 31. 第 一 節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 § 31. 第 二 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 39. 第 三 節 自動撒水設備 § 43. 第 四 節 水霧滅火設備 § 61. 第 五 節 泡沫滅火設備 § 69.

  10.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作為各類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依據茲因109年4月26日錢櫃KTV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49人受傷送醫此類場所有播放音樂歌唱及封閉式隔間等特性易對火警警鈴或緊急廣播聲響造成干擾為確保消費者得即時並清楚獲知火災訊息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及功能須有強化之措施。 此外,建築物之地下層使用空間隨著人口分配狀態而有深層化、大規模化之趨勢,為利蒐集即時救災資訊及通訊聯繫有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之需求,及為配合國內消防車輛採水裝備規格,爰修正本標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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