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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2.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3.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額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計算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

  4.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相關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 發布日期:107-07-10 更新日期:107-07-10 點閱次數:618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總說明及修文對照表) (PDF) 關閉.

  5. 首頁. 稅務資訊. 新創稅務E指通. 扣繳. 作業規定. 字級設定. 作業規定. 申報應注意事項.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懶人包. Q2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各多少更新日期113-05-03. A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如下表 113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更多相關資訊. Q1那些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107-01-05.

  6.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所得應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2條規定扣繳不適用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規定: (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 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 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7.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573610號 令.

  8.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十三條. 內容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 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 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9. www.ntbna.gov.tw › download › 77c139d7caa24a278127665b4ec12622各類所得扣繳法令

    2021年8月23日 · 對於所得稅法規定為課稅範圍之所得類別,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8)且應辦理扣繳事宜者(§ 88),在所得給付時,扣繳義務人(§ 89)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向所得人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92)及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92 、§ 89) 。 Who-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 所§ 7 、§ 89) 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營利事業負責人.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Who-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所§7) 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分為個人及法人. 個人居住者. 非居住者 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法人.

  10. 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財政部88 年7 月8 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原則上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 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 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 扣繳流程. 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8) 否 免稅(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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