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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2.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扣繳規定. 一、 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 1501 誰是扣繳義務人1502 哪些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1503 營利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4 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5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6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1507 利息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8 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509 承租單位倒閉或他遷不明,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申報? 1510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2. >>

  3. 所得稅扣繳制度概述. 扣繳的意義. 在年度進行中,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且應扣繳所得項目,在所得發生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故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稅(含定額免稅部分租稅協定減免)所得非屬扣繳之所得則不須辦理扣繳。 3. 扣繳制度程序. 扣: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以淨額給付所得人。 繳:以扣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填:開立扣( 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轉讓憑單、信託憑單。 報:填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連同各類憑單向所轄之國稅局彙總申報。 送:將憑單交給所得人( 符合免填發作業者除外)。 4. 所得稅扣繳申報SOP. 扣繳單位扣繳單位. 應稅所得 應稅所得 §2、§3、§8.

  4. 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 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 未經指定者, 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 所§7) 定義: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分為個人及法人。 自102 年1 月1 日起,所得稅法第7 條第2 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財政部101.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 號):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 二)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 天以上未滿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5. 2023年12月20日 ·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稅率預先扣下. ,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繳納,且依規定填寫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及送交所得人。 扣繳制度程序(二) . 扣繳制度程序(三) . 註1 :給付日期為106 年1 月1日以後之非居住者所得,開放適用網路申報。 註2 :給付日期為107 年8 月10日以後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開放適用網路申報。 註3 :核准日期為110 年1 月1 日以後之決、清算案件,開放適用網路申報。 自113年起,獨資商行 同一年度內多次變更負責人時,可允許該行號上傳申報不同「主管機關核准日期」之資料。 扣繳義務人.

  6. 更新日期113-05-03. A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如下表 113年 1 1 日起適用). 所得類別. 居住者. 非居住者. 薪資. (一)5%. ()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113年起扣金額88,501元)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每月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 ...

  7. 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 財政部88/07/08 台財稅第881924323 號函) 二、扣取稅款之時點細. 給付:給付之發生,即為應課稅所得之發生,表示所得人納稅義務之確定與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之確定。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按給付形態可分為下列四種: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給所得人。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可支配該項所得。 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轉入其帳戶、公司於發薪日將薪水轉入員工銀行帳戶。 匯撥給付: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

  8.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EN.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9.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財政部賦稅署. 首頁 > 重要賦稅政策 > 所得稅優化 > 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10.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法令規定及申報實務. 大綱. 免稅所得及來源所得. 扣繳相關名詞. 扣繳程序相關規定. 各類所得與扣繳. 違反扣繳義務處罰. 免稅所得及來源所得免稅所得. ( 所得稅法§4) 傷害或死亡賠償金;因公或非因公死亡,遺族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全部或與退職所得合計之定額內之金額。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免稅所得. ( 所得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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