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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類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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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 ...

    • 第 14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 ...

    • 編章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 ...

    • 條號查詢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 ...

    • 沿革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

  2. 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用語定義之規定。 第 5 .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4. 法令資訊(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戶數變更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竣工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13年版 相關檔案

  5.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 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7.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238 條.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 間隔。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7) 歷史法條 (5) 清除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