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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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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30日 · 第1條. 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3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務表,商業得因實際需要增訂。 記帳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4條. 會計科目之明細科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5條.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左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第6條.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文號: 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 發布日期: 110年9月16日. 第15條.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10024269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立法理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總說明(110.09.16).pdf.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對照表(110.09.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