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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0月25日 · 所以在住院雜費部分. 如果只有寫超出全民健康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 可能就會算入病房費. 所以寫這條排除超等病房自費. 保險業務員 新北市. 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免費諮詢. 簡單來說就是自費升等病房差額,這個通常會放在病房費限額去理賠. 而雜費的 ...

  2. 2012年12月17日 · 目前國人平均一年住院天數是10天,若想要好一點的住院品質,升等個人病房,每天約需補貼3000~10000元不等,再加上其他醫療花費,一般平均住院一天花費為5,000元,整個療程就需要花50,000元。. 如果是小兒住院,家長除了考慮實際的醫藥費用外,自己因為照顧不 ...

  3. 2019年9月1日 · (若遇到單人病房費較高醫院, 有此單可避免過多病房費支出, 因雜費規劃到 35 萬, 即使愈大風險雜費需支出 20 萬, 也還有 15 萬病房費可用) * 宏泰薰衣草手術不須依手術表倍數 ( 但須符合健保局 2-2-7 章節 , 但實際理賠此表外的也有通融 ), 只要有手術費實際支出就有理賠

    • 【保險契約的構成】
    • 【名詞定義】
    • 【契約撤銷權】
    •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保險範圍】
    •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 【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 【 契約的終止】
    • 【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 【 失蹤處理】
    • 【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 【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 【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 【 豁免保險費】
    • 【 保險給付的限制】
    • 【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 【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 【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 【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 【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 【 除外責任(一)】
    • 【 除外責任(二)】
    • 【 不保事項】
    • 【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 【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 【 保險金額的減少】
    • 【 減額繳清保險】
    • 【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 【 變更住所】
    • 【 批註】
    • 【 管轄法院】
    •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區域醫院」係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評鑑為「區域醫院」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係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負責全...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完全失能、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傷病」、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二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二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或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 前項「重大傷病」所屬之「重大傷病範圍」,包含本契約「訂立時」及「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當時」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傷病項目。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

    第 八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第十一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重大傷病初次診斷確定日時,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含)起:「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ㄧ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一點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二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其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豁免爾後各期的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規定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契約。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第三十一條即不適用,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符合第十三條「重大傷病保險金」、第十四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傷病診斷書。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正本,本公司驗證後返還。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契約生效後,被保險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前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 二、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 被保險人於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核發前身故致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時,得備齊下列文件替代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備文件: 一、被保險人診斷確定屬於「重大傷病」而獲准核退醫療費用之單...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單或其謄本。二、保險金申請書。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明。 四、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者。但自本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下肢: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下肢: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下肢: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下肢: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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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前摗每次繳保樯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旘明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廥準備 崽之餘額。保單價廥準備崽之餘額不足繳一日的保樯費且經摬告到旡後届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及附加於本 契約之附約效力停止。

  5.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三、「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四、「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額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五、「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一。

  6. 2024年4月25日 · 其實不會到太差,但是要注意日額的部份,新生兒大多為了避免交叉感染會選擇住單人病房,可以先看住家附近的單人病房價格,看有沒有足夠支付。 再來可以考慮將重大傷病跟防癌一次金轉移到全球,因為全球重大傷病針對精神病不打折,如果小孩未來有發展遲緩演變成自閉症等問題,理賠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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