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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dB(A) )。

  2. 2023年11月17日 · 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因時間、管制區、噪音種類而不同. 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相關規定. 噪音管制對象. 噪音管制標準的管制對象中,特別被列出的場所包含: 工廠(場) 娛樂場所. 營業場所.

  3. www-ws.gov.taipei › 001 › Upload噪音管制標準

    噪音管制標準 .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 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 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為單位,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 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欲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其有明顯圍 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 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 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4. 二、符合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所稱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之道路、軌道及專用路線之噪音管制區劃定原則如下: (一)各類陸上運輸系統應劃定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5. 前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 15 條.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 ...

  6. 噪音管制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標準 EN. 第 11 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第四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至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噪音管制標準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 EN. 第 4 條.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 │日 間│晚 間│夜 間│. ├─────┼───┼───┼────┼───┼───┼───┤.

  7. 環保署表示,本次噪音管制標準主要修正重點如下:針對噪音管制標準值,加嚴位於第1類至第3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娛樂、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各時段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值3分貝;另針對營建工程加嚴第1類至第3類管制區全頻噪音管制標準值3分貝,工廠(場)、娛樂、營業場所加嚴第2類及第3類管制區各時段噪音管制標準值3分貝;擴音設施除第1類夜間時段外,加嚴各類管制區各時段噪音管制標準值3分貝;此外,為處理風力發電機組噪音以工廠噪音管制標準進行管制,造成量測地點妥適性的爭議,新增以增量方式管制風力發電機組的全頻噪音,並增列風力發電機組專屬的噪音管制標準,及調整各噪音管制區時段區分方式,以解決民眾常反應噪音擾寧的問題。

  8. 噪音管制法§ 9 所特定的場所、工程及設施所製造的噪音 ️向 行政院環保署或各縣市環保局 檢舉. 罰則 ️ 罰鍰、限期改善、停工/ 停業/ 停止使用、廢止許可證. 噪音管制法§ 9 以外的噪音 ️直接向 所在地的警察局 進行檢舉. 罰則 ️ 罰鍰. 噪音管制法§ 9 以外的噪音,且是設有管理委員會的大樓住戶所製造 ️亦可向 管委會 檢舉,並 請管委會報請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 協助處理.

  9. www.ntepb.gov.tw › df_ufiles › sub2噪音管制標準

    道路交通噪音環境音量標準 道路交通噪音環境音量(單位:分貝) 管制區 均能音量(LEQ) 日間 晚間 夜間 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內緊鄰未滿8 公尺之道路 71 69 63 第一類或第二類管制區內緊鄰8 公尺 以上之道路 74 70 67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未滿8

  10. 噪音管制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定之一型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 Class 1 噪音計;測量20 Hz 至200. 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260 Class 1等級。 二、測量高度:(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 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量20 Hz 至200 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260(1995)Class 1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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