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單位:分貝) 頻率音量時段管制區. 20Hz 至200Hz. 20Hz 至20kHz. 頻率音量時段管制區. 日間. 晚間. 夜間. 日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值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噪音管制標準值降低五分貝(dB(A) )。
2023年11月17日 · 住宅區 通常居住環境單純、寧適性較高,不過有時還是會遇到惱人的 噪音 污染,像是營業場所噪音、營建工程噪音、 寵物 或人的噪音等等,究竟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的規定內容有哪些呢? 本篇文章就來為大家解析,住宅區噪音管制時間、分貝的相關規範,並且提供檢舉噪音的方法供大家參考! 加入我們的臉書粉絲團、社團 、 IG 與 Line 社群,獲取各種購屋必備知識! 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相關規定. 噪音管制對象. 噪音管制區分類. 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管制時間. 日間時間. 晚間時間. 夜間時間. 住宅區日間、晚間時間噪音管制方式. 住宅區夜間時間噪音管制方式. 一、特定行為所發出的噪音. 二、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 三、噪音管制區內特別場所的噪音. 住宅區噪音管制標準分貝:特別場所.
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為單位,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 背景音量:指欲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 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為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寧,環保署修正發布「噪音管制標準」,主要增修內容為加嚴噪音管制區內工程、場所及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並增訂風力發電機組噪音管制標準及相關稽查量測與作業規定,修正內容詳載於該署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 環保署指出,隨著國人對環境品質的要求日益殷切,近年來噪音陳情案件居高不下,為各類公害陳情件數第一名,但其中約有九成以上案件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無法量測,實際稽查處分率僅約8%,顯示噪音管制標準與民眾感受有落差。 此外,噪音重複陳情案件近年來亦迅速成長,顯示仍有噪音源經過噪音檢測或限期改善複查後,雖然符合標準,但實質上仍影響民眾生活安寧,也因此造成噪音陳情案件數不斷增加。
至於管制標準如何認定,則是以《 噪音管制標準 》的規範為基準,依照地區與時段的不同,噪音的分貝數標準也有所不同。 噪音管制區域. 依照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2 規定,可將噪音管制區分為 4 大類,各縣市亦可依照轄境內噪音的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法§ 7 )。 第一類噪音管制區. 環境亟需安寧 的地區,如:風景區、保護區等。 第二類噪音管制區. 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 之地區, 如:文教區、行政區等。 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以住宅使用為主,但 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 ,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如:商業區、漁業區等。 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供 工業或交通使用 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如:工業區、倉庫區等。 噪音管制時段.
噪音管制標準修正總說明 . 噪音管制標準自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已歷經五次修正。 隨著國人對環境品質的要求日益殷切,近年來噪音陳情案件持續增加,但其中約有九成以上合乎噪音管制標準或無法量測,稽查處分率僅約百分之八,顯示噪音管制標準與民眾感受有落差,實有必要針對時段區分、評定方式及管制標準值檢討修正。 此外,執行稽查初測及複查作業時,因噪音發生源之操作條件不同所引起之爭議,亦須訂定相關規定以維護民眾權益。 另為解決風力發電機組目前引用工廠噪音管制標準進行管制所產生之適用明確性問題,以及因周界不明確造成量測地點之爭議,爰研訂增列風力發電機組噪音管制標準,並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 修正各管制區時段區分,以符合民眾生活作息時間。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噪音管制標準.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 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 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 為界。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1型聲度表。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測量20 Hz至200 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1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260(1995)Class 1等級。 五、測定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