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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3 校正查核頻率的指示: (1) 將噪音計設定在使用手冊規定之頻率、時間加權特性(如未規定可設定於頻率加權A、時間加權Fast)及參考位準範圍。 (2) 如圖1噪音計接收已校正的聲音校正器發出之音壓位準進行指示值的調整及記錄。

  2. 簡介. 使用聲音校正器系統進行噪音計 (Sound Level Meter)校正聲音校正器提供一個穩定音 ()壓位準給噪音計的麥克風讀取音 ()壓位準訊號進行校正噪音計校正範圍:94 dB、114 dB (分貝)。 噪音計經常廣泛應用於噪音工程的品質控制環境噪音量測如辦公室交通噪音學校環境工廠設備等聲音校正器系統是針對各類型的噪音計在穩定溫度與濕度的環境條件下進行噪音計校正。 本實驗室提供完整的噪音計校正服務,專業且迅速,並出具TAF校正報告。 如有任何噪音計校正需求歡迎 聯絡我們 。 校正範圍. 最小不確定度:0.3 dB. 常見噪音計廠牌:TES、AZ、TECPEL、MASTECH. 常見儀器樣式.

  3. 噪音計校正服務. 噪音計有三種型態:指針式 (Analog Sound LevelMeter)、數位式 (Digital Sound Level Meter) 與噪音劑量計 (Differential Pressure)。 量測科技公司為協助國內各行各業進行各式噪音計之追溯與校正以確保其精準度與可靠度特著手建立完整之噪音計校正系統並通過TAF認證以滿足業界需求服務項目指針式噪音計之音壓位準校正服務. 數位式噪音計之音壓位準校正服務. 環境噪音量測與改善服務. 二、服務能量: 量測範圍:94dB @ 1kHz 、 114dB @ 250kHz. 最佳校正能力:0.4dB. 麥克風尺寸:直徑 1”, 1/2”, 1/4” 之麥克風. 回上一頁.

  4. 現場測量前噪音計應依儀器原廠說明使用聲音校正器進行確認,不可進行任何調整並記錄確認結果,並將確認信號(音量)儲存,其結果應符合七品質管制()之要求,如超過則停止測量。 噪音計動態範圍(Dynamic range)設定,需足夠以涵蓋欲測音源之音量變化,以避免過載容量(Overload capacity)發生。 測量時間除依據噪音法令外,應判斷噪音變動情況而決定擷取最適時距,惟須注意其至少包含一個代表性週期噪音發生。 週期性或間歇性變動之噪音(註5)評定方法,依據「噪音管制標準」 規定辦理(註6)。 依主管法規規定執行背景音量(註7)修正時,應於上述測量後立即進行並執行修正;其測量時間不宜過長(建議小於30 s) 取得代表性背景音量即可。

  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 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 主旨修正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噪音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如附件

  6. 自訂之差壓計校正程序(文件編號:CP-PR-00010) 自訂之壓力計校正程序(文件編號:CP-PR-0360) 自訂之壓力計遊校校正程序(文件編號:CP-PR-0003)

  7. 環境噪音測量方法. 中華民國103 年2 月6 日環署檢字第1030010321 號公告 自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5 日生效 NIEA P201.95C . 一、 方法概要 本方法係使用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7129)1 型噪音計 稱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Sound level meter)或 上述性能以上之噪音計,測量環境中噪音位準之方法。 二、 適用範圍 本測量方法適用於一般環境及固定性噪音發生源或移動性擴 音設施之噪音位準(1)測量。 三、 干擾 (一) 噪音之傳播會受到氣象條件、地形、地面情況等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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